张进律师 @ 2018-01-26 17:04

个人简介: 
      张进律师在桂林办案时  1988年7月毕业于第三军医大学并留校分配到附二院(新桥医院)工作,1992年毕业于重庆师范学院英语专业,1993年到四川省广元市急救中心(后更名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200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管理工程专业,2002年开始在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4年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律专业,2007年3月到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主任。 
07年以前所担任过法律顾问的单位或业务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1. 广元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 2. 广元市中医院(三级甲等);3. 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 4. 广元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又名广元铁路医院); 5. 广元市妇幻保健院(二级甲等); 6. 广元市棉纺厂职工医院(一级医院); 7. 旺苍县红十字医院(二级乙等); 8. 水电部第五工程局中心医院(二级甲等); 9. 苍溪县东溪镇中心卫生院(一级医院); 10.广元市元坝区昭化中心卫生院(一级医院); 11.广元市心血管病专科医院(民营医院);12.广元市糖尿病专科医院(民营医院); 13.广元市卫生局。
参与处理的主要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简介 :
       1. 2002年X人民医院患者因生小孩母子双亡,附近村民500余人围攻医院 2.2002年底A医院患者因生小孩母亲死亡,城郊八一村村民300余人围攻医院;3.2003年大年初六广元市B医院患者因车祸入院后死亡,200余人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达24小时;2004年大年初八近100人围攻广元B医院;5.2003年广元市C医院患者因矽肺Ⅳ期输液中死亡,围攻医院达三天;6.2005年4月D镇卫生院一12岁小孩因脑膜炎意外死亡,近郊农民200多人闹事,市公安局防暴队出动;7.2005年8月广元市G院因小孩出生后输入液体过多致肺水肿死亡,围攻医院达一周……。在长期为医院从事法律顾问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危机事件的经验及能力。2005年政协会上提出防止患者及家属借医疗纠纷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借机闹事的提案,促进了广元市公安局、卫生局联合下文《关于严厉打击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借机闹事的通告》的出台。
主要社会职务及活动: 
        1. 现任广元第五届政协委员 2. 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党代表; 农工民主党广元市委会法律咨询服务部主任;第三支部主委3. 至2001年起被广元市人民政府聘为行风评议员,行风评议暗访组成员,2006年被广元市人民政府聘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同时担任广元市市级政府机关十多个部门的行风监督员4. 参加了2005年四川省政法委对广元市政法工作的调研会;2006年参加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元组织的中国司法改革座谈会5. 2006年5月参加了四川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在渝办理的主要医疗纠纷案件:
        1、吴某诉南川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2、杜某诉大坪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3、江苏朱建兰与南通市肿廇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4、李万清诉铜梁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5、陈某诉蓬溪天仁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6、代理重庆武警医院与熊国强医疗纠纷案件
        7、乐山赖某医疗事故罪  (判无罪)
        8、张某与重庆大江厂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9、代理工农镇卫生院与杨蓉医疗纠纷案件
        10、
李某与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11、李某与重庆中山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12、大量工伤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
             ..................
            本人对介绍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大山律师 @ 2017-01-26 17:03

     如果你有什么要咨询的请在此栏目内进行咨询,如果有意让我为你代理医疗纠纷诉讼(收费另行协商),请你将病历及相关资料以快件寄下面地址或将病历扫描后传到下面邮箱, 同时本人也可为你提供法律意见书,指导远处的朋友进行诉讼。对于医疗官司都可以做风险代理。
       
        没有豪言壮语,没有自己给自己冠以著名律师的称谓,医疗诉讼以其自有的特点,与其它诉讼有显著不同之处。我以自己二十年的从医经历和多年的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强调你赢我才赢的理念,也强调患方只想要自己该得的,医方不给冤枉的原则,据理力争。秉性:为你服务是我的毕生的荣幸,成为你的朋友是我终生的追求。

     主办医疗纠纷、工伤、人身损害等案件。专业的律师,办理专业的案件,也只做专业的案件。  专业的团队,专业的服务,专家的指导,有我的参与,请将麻烦交给我,你留下的仅仅是轻松。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进

  
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7号重庆万豪酒店(★★★★★)国贸中心5U8
 5/F, Office Tower, Chongqing Marriott Hotel, 77 Qing Nian Road, Yu 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P.R.C. 400010
 Tel:   13983162916   6388-8768, 6388-8778(O)  Fax: 6388-8798(O) 
  E-mail:scgyzj00@163.com
        




 
张进律师 @ 2009-03-22 00:31

                              
                                   法律服务市场细分 工伤律师专业服务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细分化,以前的万精油式的律师巳越来越不适应人们对法律市场的要求,更多的人趋向于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务聘请不同专业的律师。人们对法律事务的需求在增大,但对律师的要求也增加。一个律师不是什么案件都能办好的,律师不是万清油。对于工伤患者来说,工伤纠纷此时的官司打的就不是普通法律程序而是工伤鉴定,此时的工伤鉴定就成了案件的重中之重,伤残程度的高低决定赔偿的高低。其它律师对伤残程度的把握显然就力不从心,在调解过程中也是一样,伤者想要的总是越多越好,公司想给的总是越少越好,到底该赔多少合适呢?如果不对伤者的伤情作个全面的了解,又怎么知道呢?试着调解吧,结果总是劳资双方都不满意,不得不走上对双方都是漫长的仲裁和诉讼之路。
对各个时段的伤者各个阶段的伤情的把握是处理工伤问题的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也非常重要。这种把握表现为:
1,选择哪家医院住院治疗?是否选择手术?或选择什么样的手术方式和内固定材料?医生总希望将手术扩大化或使用更高价格的内固定材料(钢板或镙钉等,医生从中可以产生收入),而企业总希望用钱越少越好。有些治疗不需要选择大医院,有些治疗则必需在大医院才行,这对以后的伤情好转或给自己少留下残疾有好处。比如说伤者掉门牙6颗,在不同的医院做烤磁牙,同样的牙齿,价格差距可能高达三千元之多,这是因为烤磁牙也有好与不好,同时烤磁牙也只有五到十年的使用期,在赔偿时需要提出后续治疗费用时一并提出,如果没有专业的医学背景,就是提出来理由不充分公司也不可能接受。
2、什么时候伤者可以出院?是否进行后续治疗?选择哪家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这都是一门学问,否则伤者自己的身体将出现无谓的损害。专业的工伤律师可以在受伤后马上介入,为以后的赔偿埋下很好的伏笔。
3、出院时针对伤者的病情,可以请求或勾通医生应当写什么和不能写什么?这些病历资料是以后的工伤鉴定时非常重要的依据。一般来说,入院伤者不对医生说有些话,但一鉴定等级就会少很多,比如腰椎受伤后,可以装出下肢肌力不够、降低或缺乏等,而这些有时是医生检查不出来的,此时只有以病历为准。比如有人在鉴定前半小时对腰椎注射利多卡因可使下肢暂时性全瘫。
4、伤者的伤情在出院后是否会继续好转?需要怎么样的功能锻炼?需要哪此功能锻炼才能更好地恢复好转?选择哪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因为恢复得越好,工伤伤残等级越低,越有利于公司,但对自己的身体也有好处,谁会想让自己以后是个严重的残疾人!但没有希望的康复治疗又是浪费钱财。比如,有伤者腰椎受伤后,存在有小便失禁,一般来说,有些通过有效的功能锻炼和康复治疗,是可以恢复的,但哪个医院进行是能否恢复的关键。
5、出院后应当休息多久才可以进行鉴定?时机的选择对伤残程度的评定是有好处的,同时工伤的误工费用的赔偿是以伤残鉴定时为止,多住院一个月院或多等一个月进行鉴定,等于自己在上班,何乐而不为?
6、对于伤者申请的工伤伤残程度的评定,专业律师具有自己独到的用处。有时伤者出院后就要申请工伤鉴定,但此时伤情还有一个恢复过程,如果恢复了等级就低了,就会少拿钱。比如,股骨中断骨折,经钢板内固定手术后并打石膏固定120天后出院休养,出院后一个月伤者申请伤残程度的鉴定(按要求是可以的),而此时由于长时间石膏固定和没有运动,下肢肌肉高度萎缩,下肢肌力下降,此时可能评上七级,但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和恢复,只能评上九级。如果伤者申请了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开始申请是有很大的学问。同时该伤者后续取钢板时在哪个医院去?费用可能是多少?又需要很好地把握才行,取一处钢板有的七千有的三千,不同部位的钢板费用也不同,两处钢板是同时取还是分次进行?如果后续治疗费用提低了自己去做又会贴进去不少,提高了企业又不会同意,怎么提?提多少?也只有懂医的律师才清楚了。
7、对劳动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上级部门复查等等。
8、选择调解还是仲裁?对于聪明之人选择诉讼最终不是明智的选择,但伤者家属该什么时候进行吵闹和提出高额的要价,又怎么将调解进行下去呢?调解不成,仲裁或诉讼又该提出哪些措施和策略来应对?工伤专业律师是你最佳的选择。只要诉讼措施和策略得当,只要伤残等级合适,就不怕企业有熟人和关系,因为工伤的仲裁和判决是按章办事。
…………………
要把握好以上问题,只有多年医生出身的律师才能胜任,他既熟悉医院和医生,又熟悉伤情的变化,同时能很好地把握伤情的处理,处理工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既能为伤者快速、公正地处理工伤纠纷,又能为伤者节省大笔费用,这就是工伤专业律师的社会需求价值。专业律师理论知识深厚,律师实务技巧娴熟,专业化优势明显的同时,还能为工伤者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张进律师 @ 2009-03-21 22:50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成立

                                            (专业办理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
                                                  
      2008年12月25日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在重庆万豪酒店五楼成立,重庆市相关专业律师事务所到会祝贺,标志着律师专业分工的精细化,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同时与会者究讨了律师精细化分工的市场前景,她是我所向更加专业化的律师服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张进律师出任“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主任。

    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简介:本事务部都是医生出身的专业律师,专门从事医企实务和医疗纠纷、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研究及赔偿实务的专家团队,具有丰富的医企和工伤及医疗纠纷等处理经验的技巧,团队的力量是保证处理的及时性,专业的优势保证处理的高水准。下设工伤事务部和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事务部。
 
    
工伤事务部包括: 1、工伤调查处:主管工伤受伤后的现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制作相应笔录,固定证据,对是否是工伤作出认定。2、医疗服务处:主管伤者住院、医疗费用使用追踪、出院、病历资料复印、收集住院各种资料。由对重庆市的医院系统熟悉的医务人员担任。3、伤残等级评审处:主管模拟伤者伤残程度评审。由长期从事工伤鉴定的副主任医师担任。4、工伤调解处:代表伤者与公司就赔偿进行调解。5、仲裁诉讼处:主管所有工伤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对工伤伤残程度鉴定、仲裁、诉讼。6、办公室与档案管理处:处理事务部内部协调、开取公函、对所有工伤纠纷处理完毕后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成册,集成档案归档并制成副本存档等。
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事务部:负责纠纷的调解、事故的鉴定、纠纷的诉讼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医院、医疗器械公司、药品经营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顾问;药品品种的转让、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药原产地的保护;医疗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医院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托管等;医院改制;医院管理咨询;医院服务体系医药认证;企业的劳动纠纷等。包括: 1、纠纷调解诉讼处:负责所受理的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调解和诉讼工作;2、法律顾问处:负责与医院(医药企业)的投资风险评估,引进医院的投资管理、医疗管理咨询、服务体系认证等,医院(医药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托管等。

     张进律师的团队在2008年全年共创下了调解结案工伤案件一百四十八件的辉煌业绩,只有两件走上漫长的仲裁和诉讼之路,为伤者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擅于调解和谈判是我们团队的优势,“打造重庆工伤律师第一品牌”是我们的目标。
       
张进律师代理吴某等诉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很快就要在四川卫视台《故事》栏目中播出,敬请期待。






 
张进律师 @ 2009-03-21 22:02

张进律师作医疗事故罪辩护律师

患者因肠梗阻被误诊 值班医师终被判无罪
 

尹某与犍为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案
 
     [案情] 2005年7月2522时许,患者纪某(女,26岁,下称患者)因下腹疼痛服药无效到犍为县某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内科医生黄某(主治医师、主管医生)诊断为“急性盆腔炎伴积液”,作抗感染观察治疗,22时45分许为患者使用“曲马多”镇静剂1次。26日早上科主任查房认为患者可能是“肠梗阻”,未引起主管医生重视。27日内科值班医生陈某为患者使用“曲马多”镇静剂1次。28日继续抗感染治疗,当时17:45黄某针对患者B超显示出现“假肾征”的情况,召集本案外科医生谢某、妇科医生何某进行会诊后认为“肠梗阻可能性大,转外科治疗”。随即患者从内科转到外科,会诊也就是当晚外科值班医王谢某仍然决定采用保守治疗,对患者家属说:“内科没有用完的药继续使用”。18时许,患者家属不满外科不手术探查,与上级医院甲电话联系后讲,明天早上转上级医院甲,于是强行将患者又抬回了内科治疗,此时内科值班医王赖某对患者进行了劝说无效,为其处方治疗,从接班后,患者就出现了加重的迹像,晚上6:30分赖某给患者使用“曲马多”镇静剂1次。29日零时后,患者出现了较严重的休克表现,赖某给予了积极的抗休克治疗,并使用再“曲马多”镇静剂1次。但赖某没有给下达病危通知书,3:40分,赖某与护士均再劝患者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家属不允,说天亮后才转。到6:40分左右,赖请外科值班医生谢某进行会诊,谢某对患者进行了两次腹穿,未发现内容物,也没有诊断为肠梗阻后离开内科。早上8:00左右患者家属要求转,因此时患者病情己相妆的危重,赖不允,但患者家属写:“要求转院,后果自负”,在8:30分被上级医院甲用救护车接走,大约在10点左右患者死亡。

一、    医患双方起纠纷。

        因患者家属不服,乐山市人民医院于进行了病理解剖,2005年8月11日作出患者死于:“阑尾炎性粘连绞窄性肠梗阻”。于是患者认为医院误诊误治,构成医院事故。经犍为县某医院申请,2006年1月20日乐山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是,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犍为县某医院对患者死亡负主要责任,上级医院甲对患者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患者家属尹某等向犍为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6月6日作出了: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犍为县某医院对患者死亡负主要责任,上级医院甲对患者的死亡负轻微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二被告进行了赔偿。这期间中央电视台、乐山电视台及报纸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在当地造成了很的影响。

       二、    患者家属向犍为县公安局进行控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医疗事故罪。

        在得到赔偿后的患者家认为按医疗事故赔偿太少,而到处上告、上访,并要求追究相关医生的医疗事故罪,经犍为县公安侦察,认定值班医生赖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并犍为县检察院向犍为县人民法院对赖某提出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退回补充侦察过两次,最后代理律师提出:患者的死亡非赖某一个造成,要求对医生赖霜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进行司法鉴定。公诉人同意,并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2008年1月28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求实鉴[2008]临鉴9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认定:赖某的过失不是造成治疗失败的主要原因,在该医疗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公诉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不允。公诉人又提出要对所有参与治疗的医生进行各自应当承担多大责任进行鉴定,法院同意。犍为县检察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08年5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
1、         犍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患者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2、         赖某的医疗处置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负次要责任
3、         主管医生黄某、谢某的医疗处置行为对患者死亡后果应负轻微责任
4、         妇科会诊医生陈某的医疗处置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对住院医师赖某司法鉴定的代理意见》
各位专家:
患者患者在犍为县某医院因肠梗阻死亡一案,县检察院现将赖某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要责任人来起诉,对赖某来说真是天大的冤枉,对一个低年资内科住院医师来说,要其承担有高年资内科医师治疗了两天后,又有外科、妇科医师会诊并转入外科后都没有发现的病情并及时手术的严重后果,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认定赖某存在次要责任更是无从谈起。作为赖某医师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从患者26日22时入院到28日下午六点左右,赖某从未参与对患者的治疗,而这段时间是对患者作出肠梗阻的诊断和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
26日22时,患者入院,入院时诊断为急性盆腔炎伴积液,收入内科治疗,27日晨卢主任查房早己指示要考虑肠梗阻,但却在28日下午才请外科会诊,因此内科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和及时转入外科治疗有过错。28日的X线透视未发现有肠梗阻,会诊后也没有作出肠梗阻的确切诊断,就是下午六点左右转入外科后,外科也没有按肠梗阻进行治疗并积极准备手术,外科也是一大过错。但这一切作为夜班住院医生的赖某均没参与对患者患者的治疗和会诊,这段时间是对患者作出肠梗阻的诊断和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即使是剖腹探查也是可行的。
         二、  28日下午院内会诊后己决定转外科治疗,却未及时作出手术的决定,又让患者回到内科,再次丧失了对患者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的过错是外科的责任。
在赖某28日六点后接班时,患者患者巳转入外科治疗,患者也到了外科病房,外科主治医生谢某巳下达了长期医嘱,既然会诊意见作出肠梗阻的初步诊断,外科没有按正确的外科治疗规程进行并及时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治疗,是存在过错的。谢某医生作为会诊医师是最清楚的,但其下达的长期医嘱却没有按肠梗阻的诊断进行治疗,让患者回到内科是其最大的失误,再次丧失了对患者及时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 
        三、    患者转入外科,外科没有提出剖腹探查手术是过错,另一方面患者自行从外科回到内科本身也是重大过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
患者转入外科后,外科没有及时提出剖腹探查手术有过错,而且是特大的过错,既然会诊时谢某外科主治医师说:肠梗阻可能性大,患者转过去了却又不积极手术施救,真是不可理解。同时患者强行要回内科也是有过错的,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患者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    
本案并没有交班记录来证明在赖某接班时有人巳告知其患者是肠梗阻,也没有证据证明患者从外科回到内科有人向其交待是肠梗阻。
  从下午的会诊,延续到患者转入外科,一直到患者回到内科时,内、外科上级医生均没有对诊断作出修正或补充诊断,也没有内科主管医生口头或在交班记录本上记录患者患者巳明确诊断为肠梗阻,患者回到内科时外科主治医生谢某作为参与会诊的上级专科医生也没有在转入记录中告知患者是肠梗阻,因此,作为仅为低年资的内科住院医师的赖某来说,从哪里知道应当按肠梗阻来治疗,对其治疗只能回到白天内科高年资主治医师黄某(副院长兼内科主任)的治疗方案上来进行,这本身不是赖某的过失。在29日3:50am时患者病情出现变化,赖某给予患者补液、抗炎、对症治疗,并嘱家属作出转科或转院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决定,但患者及其家属仍然固直己见。4:30am出现休克血压,给予吸氧、快速补液也是正确的。
       五、29日6:00过,赖某见患者病情加重的情况下,请来了外科主治医师谢某再次会诊,谢某在进行了腹腔穿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更没有嘱赖某按肠梗阻转外科治疗,不能说赖某没有向上级医生请示。
  在29日6:00过,患者病情有加重的迹像,赖某请来了外科主治医师谢某再次会诊,其没有抽出腹中内容物,仍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也没有叫赖某按肠梗阻(哪怕是可疑的肠梗阻)转外科治疗,要赖某一个低年资的内科住院医生来作出外科医生都没有作出的属外科疾病的肠梗阻的诊断也缺乏科学的逻辑性。让一个低年资内科住院医师与一个高年资外科主治医师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专科水平来进行PK也轮不到赖某发言的机会,作为内科医生也不能轻易否认上级医生的决定,这是三级医生查房和会诊制度所决定的。而这个时间段里患者仍然有抢救的机会,但这个机会再次让上级医生谢某放过了。6:30am赖某向上级专科医生请示会诊,是绝对不能说赖某没有向上级医生请示,从患者的病情来讲,请示上级专科医生比请示内科上级医生更有利于患者的治疗。
          六、赖某在接班后,在外科会诊医生谢某没有修正诊断,且经劝阻患者及家属无效的情况下,赖某按白天高年资医师既定方案进行治疗也没有过错,并随病情调整治疗方案并及时再请上级专科会诊,符合医疗原则。
患者从外科回到内科,作为内科住院医师的赖某是经过劝阻的,有病历为证,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不治疗肯定是错误,治疗在没有外科高年资医师的确切意见时对其治疗也只能是维持白天内科高年资医师确定的治疗方案。在病情变化后,即3:30am再次劝患者及家属转科或转院,此时前后针对病情的变化赖某也调整了一些治疗方案,并在6:00过还请谢某主治医生再来会诊,其仍然没有考虑有肠梗阻,这也说明赖某当时请外科主治医生来而不请内科高资医生来会诊还是在考虑患者是外科疾病。
七、 赖某未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不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也没有因果关系。
下达病危通知书的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告知患者及家属病人病情危重,存在一定的治疗风险,这本身与治疗风险和疾病的转归没有因果关系,哪怕是间接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其实赖某在通知患者家属转科或转院时巳明确告知了其家属病情的严重性和风险,否则通知其家属转科或转院做什么?又有什么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要考查住院医师赖某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问题,须将其放在内科、低年资、住院医师、会诊上级医生没有修正诊断结论、上级医生再次会诊仍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的基础上来看,如果硬要说赖某有过错的话,那可能是水平太低,没有超过其内科上级高年资医师,更没有超过外科专科的高年资医师。
以上意见望专家采信。谢谢!
                                             辩护律师:  张进
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三、    经过13小时的激烈辩论,辩护律师认为胜卷在握。

附: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赖某的委托和各自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赖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相关案情和法律的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采信。
一、         关于赖某的过错问题
(一)从患者26日22时入院到28日下午六点左右,赖某从未参与对患者的治疗,而这段时间是对患者作出肠梗阻的诊断和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
26日22时,患者患者入院,入院时诊断为急性盆腔炎伴积液,收入内科治疗,27日晨卢玉林主任查房指示要考虑肠梗阻,但却在28日下午才请外科会诊,因此内科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和及时转入外科治疗有过错。28日的X线透视未发现有肠梗阻,会诊后也没有作出肠梗阻的确切诊断,就是下午六点左右转入外科后,外科也没有按肠梗阻进行治疗并积极准备手术,外科也是一大过错。但这一切作为夜班住院医生的赖某均没参与对患者患者的治疗和会诊,这段时间是对患者作出肠梗阻的诊断和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即使是剖腹探查也是可行的。而求实司法鉴定所也认为:患者未能转外科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是本病例治疗失败的关键。
(二)在28日下午院内会诊后己决定转外科治疗,却未及时作出手术的决定,又让患者回到内科,再次丧失了对患者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的过错是外科的责任。
在赖某28日六点后接班时,患者患者巳转入外科治疗,患者也到了外科病房,外科主治医生谢某巳下达了长期医嘱,既然会诊意见作出肠梗阻的初步诊断,外科没有按正确的外科治疗规程进行并及时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治疗,是存在过错的。谢某医生作为会诊医师是最清楚的,但其下达的长期医嘱却没有按肠梗阻的诊断进行治疗,而让患者回到内科是其最大的失误,再次丧失了对患者及时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
(三)患者转入外科,外科没有提出剖腹探查手术是过错,另一方面患者自行从外科回到内科本身也是重大过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
患者转入外科后,外科没有及时提出剖腹探查手术有过错,而且是特大的过错,既然会诊时谢某外科主治医师说:肠梗阻可能性大,患者转过去了却又不积极手术施救,并告知患者家属:“在内科未用完的药继续用”、“保守治疗,观察48小时”,真是不可理解。同时患者强行要回内科也有过错,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患者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本案并没有交班记录来证明在赖某接班时有人巳告知其患者是肠梗阻,也没有证据证明患者从外科回到内科有人向其交待是肠梗阻。
  从下午的会诊,延续到患者转入外科,一直到患者回到内科这段时间,内、外科上级医生均没有对诊断作出修正或补充诊断,也没有内科主管医生口头或在交班记录本上记录患者患者巳明确诊断为肠梗阻,黄某的证实:患者转到外科后,自己离开了病房,未与赖某见面,可见其不可能向赖某交班,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来证明有人向赖某进行了交班。患者回到内科时外科主治医生谢某作为参与会诊的上级专科医生也没有在转入记录中告知患者是肠梗阻,因此,作为仅为低年资的内科住院医师的赖某来说,从哪里知道应当按肠梗阻来治疗,对其治疗只能回到白天内科高年资主治医师黄某的治疗方案上来进行,这本身不是赖某的过失。在29日3:50am时患者病情出现变化,赖某给予患者补液、抗炎、对症治疗,并嘱家属尽早作出转科或转院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决定,但患者及其家属仍然固执己见。4:30am出现休克血压,给予吸氧、快速补液也是正确的。
(五)在29日6:00过,赖某见患者病情加重的情况下,请来了外科主治医师谢某再次会诊,谢某在进行了腹腔穿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也没有考虑到需要马上手术治疗,更没有嘱赖某按肠梗阻转外科治疗,不能说赖某没有向上级医生请示。
  在29日6:00过,患者病情有加重的迹像,赖某请来了外科主治医师谢某再次会诊,其没有抽出腹中内容物,仍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也没有叫赖某按肠梗阻(哪怕是可疑的肠梗阻)转外科治疗,要赖某一个低年资的内科住院医生来作出外科医生都没有作出的属外科疾病的肠梗阻的诊断也缺乏科学的逻辑性。让一个低年资内科住院医师与一个高年资外科主治医师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专科水平来进行PK也轮不到赖某发言的机会,作为内科医生也不能轻易否认上级医生的决定,这是“三级医生查房和会诊制度”所决定的。而这个时间段里患者仍然有抢救的机会,但这个机会再次让上级医生谢某放过了。6:30am赖某向上级专科医生请示会诊,是绝对不能说赖某没有向上级医生请示,从患者的病情来讲,请示上级专科医生比请示内科上级医生更有利于患者的治疗。
(六)赖某在接班后,在外科会诊医生谢某没有修正诊断,且经劝阻患者及家属无效的情况下,赖某按白天高年资医师既定方案进行治疗也没有过错,并随病情调整治疗方案,及时再请上级专科会诊,符合医疗原则。
患者从外科回到内科,作为内科住院医师的赖某是经过劝阻的,有病历为证,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不治疗肯定是错误,治疗在没有外科高年资医师的确切意见时对其治疗也只能是维持白天内科高年资医师确定的治疗方案。在病情变化后,即3:30am再次劝患者及家属转科或转院,此时前后针对病情的变化赖某也调整了一些治疗方案,并在6:00过还请谢某主治医生再来会诊,其仍然没有考虑有肠梗阻。但从尸检结论来看,赖某当时请外科主治医生来而不请内科高资医生来会诊还是在考虑患者是外科疾病,只是不知道是肠梗阻而己。
综上,要考查住院医师赖某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问题,须将其放在内科、低年资、住院医师、会诊上级医生没有修正诊断结论、上级医生再次会诊仍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的基础上来看,如果硬要说赖某有过错的话,那可能是水平太低,没有超过其内科上级高年资医师,更没有超过外科专科的高年资医师的水平。
        二、关于重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的渝法庭(2008)医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结论的看法
 (一)鉴定结论中认定:“明知患者是‘肠梗阻’,腹痛加剧时仍使用药物 ‘曲马多’”,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 认定赖某明知患者是肠梗阻没有事实依据
27日晨内科卢玉林主任查房指示要考虑肠梗阻,但却在28日下午才请外科会诊,而主管患者的医生是被告人的上级医生,直到28日下午五点前,并没有作出肠梗阻的诊断,在28日的X线透视和B超均未发现明确有肠梗阻,下午5:45会诊后,无论是普外科主治医师谢某还是妇产科何某医师均也只是认为肠梗阻可能性大,并没有排除妇科疾病,会诊也没有作出肠梗阻的确切诊断,病历中至少没有。因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赖某无从知晓患者是肠梗阻:
1、之前虽然有人提示可能是肠梗阻,但两天的治疗没有确诊,X线和B超不支持是肠梗阻;
2、下午六点过白班主管医师下班时也没有在交班记录本上记载患者有肠梗阻的确切诊断;
3、虽然病人在被告人接班时巳转外科病房,但病人回到内科病房时,外科也没有在病历上记载是否有肠梗阻的记录,同时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注意观察病情,极有可能是肠梗阻;
4、作为一个内科低年资住院医师,在此之前既未主管和治疗过此病人也没有参与过此病人的会诊;
5、尹某也在庭上作证说:黄某和赖某都说诊断没错。进一步询问所说的诊断没有错是指什么诊断?回答是盆腔炎。同时尹某也说:“在患者死亡之后,医生都没有确诊是什么原因,所以我要求尸体解剖,直到尸体解剖后,才知道是肠梗阻”。尹某并说在外科时谢某说:“在内科未用完的药继续用”、“需要保守治疗”、“观察48小时”。再次说明谢某对肠梗阻的诊断没有最后定论。
6、黄某的证词上说:因为患者有打屁和解大便,当时考虑不是肠梗阻。
综上,赖某从哪里来明知是“肠梗阻”?如果外科确认是肠梗阻也不会同意病人继续到内科治疗,说明尽管病人巳转入外科,外科还是对是否有肠梗阻的问题没有下最后的结论,否则就是严重不负责任了,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明知的应当是外科主治医师谢某,而不是内科住院医师的赖某。
         其次、 认定:“在患者腹痛加剧时仍然使用曲马多”,是对赖某使用曲马多的前提没有弄清楚。
         赖某使用曲马多是有前提的,一是在没有明确肠梗阻的诊断;二是并非明知患者是肠梗阻;三是在26、27日均在使用曲马多,即赖某并非是第一个人在使用曲马多;因此赖某使用曲马多是以前上级医师医嘱的延续。
        (二)、赖某医师履行了适当的告知义务。
        在患者回到内科时,赖某医师对病人进行了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为其治疗的,且是在上面巳述的没有明确肠梗阻的诊断的情况下,才司治,在病人强行要回内科治疗的情况下,赖某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3:50病情发生变化时,仍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早作出转科或转院的决定”。在护理纪录上也有同样的记载。这种情况下,赖某仍然履行了告知义务。赖某在通知患者家属转科或转院时巳明确告知了其家属病情的严重性和风险,否则通知其家属转科或转院做什么?又有什么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三)、赖某医师向普外科主治医师谢某提出会诊和帮助,不能认定没有向上级医师报告,在疾病的治疗上没有那本书上讲要向院领导汇报病的规定。
外科主治医师谢某在下午近六点对患者进行过腹腔穿刺,下半夜六点左右又在赖某医师的请求下,又对患者进行了会诊,且再次对患者进行腹腔穿刺,仍然没有抽出内容物,同时没有明确肠梗阻的诊断。普外科主治医师对于赖某来说,就是上级医师,且还是专科的上级医师,赖某向谢某提出会诊和帮助,就是医疗技术规程中的“三级医师会诊制度”,赖某向主治医师谢某提出会诊,说明赖某还是考虑是外科疾病(只是不知道是什么外科疾病而己),否则请外科来做什么?尸检结论证实赖某请外科会诊是完全正确的,不能说本科室的上级医师才是上级医师,专科的上级医师就不是上级医师。
另外,在医疗操作技术规程中,没有哪本书是说,病人疾病有变化或初级医师无法确定病情的变化时要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医学的疾病的治疗上只有“三级医师会诊制度”,没有院领导会诊制度,因此鉴定结论认定没有向院领导汇报属于医疗过错,是偷换概念,不能成立。
(四)、鉴定结论认定赖某“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与事实不符。
赖某在接班后,在病程记录中有明确的记载:“6:20Pm时及1:30am时,出现剧烈的疼痛,口渴,p105次/分,R22次/分,下腹有明显的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以偏左为甚,肠鸣音极弱。给予补液、抗炎、对症治疗,观察病情变化…..
6:30am时,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全身皮肤湿冷,大汗淋漓,p120次/分,R24次/分,诉口渴。在6:40am时,外科谢某……”从以上看出,赖某还有什么没有观察到?哪些病情和症状是应当观察到而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观察到的?本案来说,只能说作为内科低年资住院医师赖某其外科经验和技能差一些,从这些症状及先前的怀疑,没有能作出肠梗阻的诊断来,但外科主治医师谢某6:00am来会诊时不是也没有诊断出来吗?说明本案的患者的病情与一般的病人相比还是有其特殊性,这也是本案的特殊情况。
 
综上,渝法庭(2008)医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结论认定赖某存在的过错及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不足。
三、         关于法律适用和过错程度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1、关于本案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与本罪相配套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那时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虽然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这样的划分,但依据当时本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对病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客观上表现为责任事故。对于技术事故那是医务人员本的水平有限,则不在刑法的处罚之内。现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变成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妨碍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没有扩大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
而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因此,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即并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病的诊断治疗中没有发现是肠梗阻,那是他作为一个低年资的内科医生来诊断一个外科上级医生和内科上级医生都没有明确的疾病,这只能说明那是赖某的医疗技术水平问题,而非责任问题。
2、关于本案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而本案中,经过两次鉴定说明,赖某在本次医疗事故中,仅是次要责任,因此只能认定为赖某存在一般的过失。纵观本案,医院交班制度不严,交班无记录,
转科无记录等是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渝法庭(2008)医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结论明确指出,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单位管理上的主要责任,怎么能认定为其中一个下级低年资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呢?怎么能从次要责任来认定是重大过失呢?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赖某不存在“应当预见”的情形,首先,赖某在28日接班前,既不是主管医生,也不是会诊的参与医生,同时在接班时没有任何交班记录告诉了患者己确诊为肠梗阻,同时患者从外科回到内科时,也没有转科记录告诉赖某患者是肠梗阻;其次,患者经过整整两天的住院诊疗,经过了内科主管的上级医师的医治,也经过了专业的外科主治医师的会诊和处置,都没有明确诊断为肠梗阻;作为一个低年资的内科住院医生来说,从何能够诊断是肠梗阻?从何来明知是肠梗阻?所谓的应当预见,其实是指本专业的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来说的,因此两位上级中级职称的医师都没有诊断出来的外科疾病,到了住院医生的赖某这里成了“应当预见”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2)、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案中,赖某不存在有“已经预见”的情形,因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赖某己经诊断出来了患者是肠梗阻的事实。在赖某接班后的病程记录中反映出来:赖某对患者患者的病情出现的症状描写非常仔细,说明赖某对病情的观察是非常仔细的。但由于其是内科医生,对外科疾病肠梗阻的了解和掌握水平不高,没有从这些症状作出肠梗阻的诊断来,从赖某3:40am劝患者家属尽早作出转科或转院的决定及请外科上级医师谢某来会诊和赖某接班后两次使用曲马多(作为常识性医学问题,肠梗阻时使用曲马多要掩盖病情,反过来说,赖某既然使用了曲马多,说明其真的是不知道患者是肠梗阻)来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不能说赖某在本案中存在有“已经预见”的情形。
因此,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即不存在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从过错程度来讲,不是重大过失行为,而是一般的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赖某的过错程度
纵观两次司法鉴定,均只认可赖某承担次性责任,而本案中承提责任的主体有:犍为县某医院主要责任、乐山372医院轻微责任、赖某次要责任、黄某轻微责任、谢某轻微责任。按照医疗过错分级承担原则,主要责任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10%。那么乐山372医院己承担了10%的责任,余下的只有90%,假如犍为县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最低限60%,黄某和谢某各承担轻微责任的10%,那么赖某承担的责任低于20%(包括)的过错责任。本案造成患者死亡是多因一果,赖某在这多因中仅为次要责任,其责任程度不到20%,因此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赖某承担的责任是很低的,尚达不到严重的程度。
而不负责任的程度照样可以这样分为:严重不负责任、不负责任、轻微不负责任。按照对比来看,20%的责任永远也不可能与严重不负责任等同起来。即赖某的过错责任远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其行为构不成医疗事故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赖某的行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过错行为尚达不到医疗事故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故赖某 在本案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以上意见,望人民法院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给赖某一个清白,并给予作出无罪的判决。
  谢谢!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 张进 律师 
  四、犍为县人民法院为县人民法院终作出赖某有罪的判决。

2008年6月27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犍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某犯医疗事故罪,免除刑事处罚。

五、    赖某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乐山中院判决赖某无罪。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医疗事故罪一案,不服犍为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2日(2008)犍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8)犍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的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在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存在“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诊人死亡,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
        1、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问题
  所谓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责任事故。虽然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这样的划分,但依据当时本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对病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而这种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表现为: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首先,本案中,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到患者死时都没有真正地明确诊断为肠梗阻。在开庭时,公诉人也不得不承认并对起诉书中的“被告人明知是肠梗阻”修改为“明知有肠梗阻的可能性或可能性大”,而事实上,经过黄某副院长、主治医师两天的治疗均没有得出是肠梗阻的诊断,在28日下午黄某请外科主治医师谢某、妇产科医师何某来会诊,虽然在病历中“会诊记录”记载有:两位会诊的医师均认为肠梗阻可能性大,但没有一个人在病历中作出明确诊断,患者就是患有肠梗阻。况且,患者在已转入外科又是谢某值班的情况下,在家属要求回内科治疗的时候,他竟然同意患者回到内科,就可以说明谢某对是否是肠梗阻的问题还没有作出最后的诊断,在同意患者回内科治疗时也没有向家属交待病情的危险性,同时也没有向上诉人交待病情的危险性。上诉人能够知道病情的只有病历,而病历中除了会诊的意见个,没有作出任何确切的肠梗阻的诊断。对上级医生黄某和外科专科主治医生谢某都没有按肠梗阻进行治疗,上诉人从哪里去知道应当按肠梗阻来治疗?
其次,上诉人在接班后,患者回到内科,上诉人是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对其家属进行了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救治,如果是上诉人真的不负责任的话,何必去劝患者到外科治疗呢?你要来就不,要走就走;在半夜3:40还与护士共同劝说患者及其家属转科或转院;同时,在6:00左右,上诉人又请来了外科谢某来会诊。
再次,从上诉人接班后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对病情的描述“6:20Pm时及1:30am时,出现剧烈的疼痛,口渴,p105次/分,R22次/分,下腹有明显的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以偏左为甚,肠鸣音极弱。给予补液、抗炎、对症治疗,观察病情变化…6:30am时,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全身皮肤湿冷,大汗淋漓,p120次/分,R24次/分,诉口渴。在6:40am时,外科谢某……””中可能看出,上诉人对症状的描述是非常仔细的,对患者当时的表现观察得也很仔细,只是上诉人作出内科、低年资医师没有能力作出是肠梗阻的诊断,这完全是个技术能力问题。对于医疗事故罪是不对技术事故定罪量刑的。
第四,在本案的责任主体中,有犍为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主要责任,乐山372医院轻微责任、赖某次要责任、黄某轻微责任、谢某轻微责任。按照医疗过错分级承担原则,主要责任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10%。那么乐山372医院己承担了10%的责任,余下的只有90%,假如犍为县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最低限60%,黄某和谢某各承担轻微责任的10%,那么赖某承担的责任低于20%(包括)的过错责任。本案造成患者死亡是多因一果,赖某在这多因中仅为次要责任,其责任程度不到20%,因此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赖某承担的责任是很低的,尚达不到严重的程度。
  从以上可以看出:上诉人没有不负责任的情形,最多是个技术水平不足而已。
2、关于“被告作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的问题
本案的责任主体众多,造成患者死亡的也是多因一果,对于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怎么能认定只有上诉人造成患者死亡呢?判决认定:“被告人作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是一审法院将所有责任全部不负责任地加到了上诉人身上的结果。
  因此,上诉人的责任程度仅不到20%的,上诉人没有医疗事故罪中所说的“严重不责任”问题,也尽到劝说义务,应当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两次司法鉴定均没有认定上诉人是违规便用曲马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审理查明:“两次违规使用曲马多”与事实不符。
  无论是四川求实所还是重庆法庭所,均只认定在病情加重的情况下两次使用曲马多属治疗不当,并没有认定是违规使用。治疗不当属技术问题,而违规使用属责任问题。要考察两次使用曲马多是技术还是责任问题的前提必须是上诉人明知是肠梗阻而不是其他人明知,但本案审理也查明了上诉人不明知患者是确切的肠梗阻,只是病历记载中推测出上诉人可能明知是肠梗阻可能性大,因此使用曲马多只能属使用曲马多治疗不当,而不是违规使用。所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两次违规使用曲马多”与事实不符。
另外公安所作的笔录有不实和强迫行为,在一审庭审时得到的认定,在该笔录中上诉人说黄某给自己交过班不能成立,这里不再多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只是技术问题,而非责任问题,患者死亡是多因一果,不是仅上诉人才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明辨是非,消除为治罪而治罪的影响,还上诉人一个清白,依法撤销一审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赖某
 
附: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某的委托和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赖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采信。
一、 一审认定赖某有罪的证据不足。
1、被告人赖某不是明知患者患有肠梗阻,晚上接班时无人向其交等患者的病情。
被告人赖某在晚上接班后,一没有上级医生的交待,二没有经治医生的交班,三没有外科医生谢某的交待,因此无从知道患者己被诊断出来是肠梗阻(事实上也没有做出确切肠梗阻的诊断),因此在本案的一审庭审中,公诉人也不得不认可赖某不是明知是肠梗阻,只是肠梗阻可能性大。事实上,赖某在接班后,只能从病历中得知:患者患肠梗阻可能性大(会诊意见),但没有确诊为肠梗阻,在早晨六点左右,外科谢某来再次会诊时也没有确诊为肠梗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赖某是明知患者是肠梗阻。
2、公安部门的笔录不能采信。
在本案一审中,赖某己对第一次在公安的笔录提出异议,公安在录取第一次口供时,对提出是否交班的情况回答应当是“记不清了”,但被记录为是“交了班的”,公安部门不但不予以正确记录,反而将赖某所写的“基本属实”中“基本”强行删除。第二次笔录又不向相关部门提供,可见这份笔录的真实性必受到严重的怀疑。同样是关于黄某是否向赖某交班的问题,在黄某的证词中己得到相反的结论,即黄某会诊结束后,因马上要去医院开院长办公会议,没有向赖某交待患者的病情。
二、一审认定赖某有罪适用法律错误。
要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其一,从客观要件上讲,必须是严重不负责,客观上表现为责任事故。而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来认定,赖某个人的过失表现为责任事故而不是技术事故。
其二,从主观要件上讲,必须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患者就是肠梗阻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基础之上的认识,从本案来说,要认识外科疾病,是需要外科的专业知识,赖某一没有在外科工作过,二没有经过外科的专业培训,在学校里学的只是专科三年医学的基础,医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需要在实践中长期的不断地学习和培训才能有可能具备相应的疾病识别能力,同时内科上级医生黄某经过两天的治疗和外科医生谢某经过两次会诊都没有做出确切的诊断结论,内科低年资医生赖某从何来知道患者是确切的肠梗阻?因此作为内科低年资医生赖某不存在有“应当预见”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基础。
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赖某不是己经预见,只是从病历中知道肠梗阻可能性大,但疾病并没有确诊。明知“存在一种可能性”和明知就实实在在的存在有重大区别,“可能性”不适用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此不再多述。
三、 赖某的过失责任程度比较低,个人责任尚未达到有罪的严重程度,尚构不成医疗事故罪。
在本案一审的辩护词中辩护人详细分析了各方责任的比例,在乐山372医院在己承担了10%的责任的情况下,犍为县某医院承担另外的90%(依据民事赔偿判决)。而犍为县某医院的90%,又由医院管理上的主要责任60%(最低限),黄某和谢某各承担轻微责任的5—10%,那么赖某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20%(包括)的过错责任,无论从哪个方面或角度来分析,都没有在整个责任主体中仅占20%的责任会达到严重之程度,如果说20%属严重,那么80%的责任属于什么程度呢?超级严重?本案中医院在管理上负主要责任,并不是无人承担责任,凡是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均有责任,只不过本案的两个司法鉴定没有表述出来而己,一审将本案的责任全部加在赖某头上来定罪,无疑有强行定罪之嫌,为了定罪而定罪之嫌,因此本案的实质是被告人赖某从责任程度上来讲也构不成医疗事故罪。
 
因此,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赖某是明知患者存在肠梗阻,同时也不具有构成医疗事故罪中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赖某的责任程度较轻,尚达不到有罪之程度,因此,辩护人仍然认为被告人赖某无罪,故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还赖某本人作医生的清白!
谢谢!
辩护人:张进律师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八月二日
附:二审补充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某的委托和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赖某的二审辩护人。再依据8月25日的开庭,补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采信。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份
1、 关于曲马多的使用问题
四川省医学会的医鉴〔2006033〕鉴定结论认为:多次使用曲马多属处理不当;四川求实所的鉴〔2008〕临鉴95号鉴定结论论为:病情加重时两次使用曲马多作对症止痛处理,未造成掩盖病情的实际后果;重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的渝法庭(2008)医鉴字第172号鉴定结论认为:腹痛加重时仍使用曲马多属处理不当。只有乐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是:多次使用曲马多掩盖了病情,但乐山市医学会的结论己被省医学会的医鉴〔2006033〕鉴定结论所更正,无效力可言。
同时从二审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曲马多不属于麻醉药品(一是说明书上没有标明、二是药典的麻醉药品目录中没有收录、三是外科教材上说明在急腹症时只禁用吗啡类药物,而曲马多根本不是吗啡类药物),与吗啡类有着本质的不同,其镇痛原理和效果根本不同于吗啡类药物。而且从曲马多的使用说明中也没有在未明确诊断的腹痛要禁用的规定,相反吗啡却有这种规定,因此求实所认定使用曲马多没有掩盖病情是准确的。实际上使用曲马多并没有对患者的病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使用曲马多没有对掩盖病情也可以从病历中反映出来,在病程记录中有2005-7-29 抢救记录中,患者的病情所应当表现现来的症状全部表现了出来,如:出现剧烈疼痛,全身大汗淋漓、口渴、腹部有明显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以偏左为甚、肠鸣音极弱……。相反用吗啡镇痛的时候,以上症状就不能表现出来,从而不能作出正确的诊断,造成严重后果,而这种后果本身并非吗啡造成,即所谓的掩盖症状。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赖某多次使用曲马多是“违规”使用无事实依据,要按医学的原则来讲,本代理人对认定使用曲马多属处理不当就有不同看法,在本案中从事实上讲患者的症状是表现出来的,症状并没有因使用了曲马多而掩盖,同时曲马多并非是在未明确诊断的腹痛时的使用禁忌,也不是致死原因。凭什么说属处理不当?
2、 关于患者之死本案关键责任点
四川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述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点,第一号过错是“院内会诊转外科没有及时作出手术决定,丧失了对病人抢救治疗的最佳有利时机”,既然会诊认为是肠梗阻可能性大,又转入了外科,那么外科不管是否最后确诊,作为会诊医生也是转外科的首诊与值班医生谢某,都应当作出剖腹探查的决定,但其没有这样做,反而同意且并未阻拦患者及家属的回内科决定,也没有向内科值班医生赖某交待患者的病情的严重性,因此这才是本案的患者之死的第一关键责任点。
第二关键责任点就是黄某两天的治疗,早在27日早上,作为副主任医师的科主任就在查房时指出,需注意是否存在肠梗阻,但没有引起黄某的重视,拖延了两天时间,致患者病情不断加重。
3、 关于上级医生的问题
在上级医师的分级上,分为助理医师(不能单独进行医疗行为)、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在住院医师以上(包括)级别中又分为低年资和高年资的住院医师。在本案的卷宗里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证书,谢某是99年取得执业医师的,而赖某是02年12月底才取得执业医师的,一般情况下,住院医师需工作五年才能进入上级医师序列,本案是2005发生的,此时的谢某正处于进入主治医师的过程中,属高年资住院医师,在医院叫“住院总”,有对低年资住院医师进行指导和督促的权利和义务。这不难看出,谢某的级别属赖某的上级医师,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本科室的上级医生才是上级医师。从本案来看,相对于本病的病情,29日6:00过赖某叫谢某来会诊就是向上级医生汇报的行为,谢某在后来的口供中说是自己来看的患者,没有事实依据,属一人之词,是为了逃避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
4、赖某的过失是技术水平问题,不是责任问题。
无论是乐山医学会、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是求实所和重庆法庭所的司法鉴定结论,均无本案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医院或个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相反,所有鉴定结论中均有这样的结论:“对患者病情预后认识不足……”或“本人医疗技术水平不能及的情况下……”,这里完全可以说明,本案中不论是赖某本人还是其他人都是一样,属技术水平问题,不能认定属责任事故。
二、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
1、            赖某的行为不属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表现。
 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上看,严重不负责任是定罪的关键因素,而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表现为:
(1)错用药物:如该用肥皂水灌肠用成了福尔马林,造成患者死亡;
(2)错治病人:如本来给甲做手术结果查对不严,将乙弄去做了手术;
(3)错报输血:如病人本来是A型血输成了B型血;                   
(4)错报病情:如放射科医生在进行CT检查后,将较轻的门诊病人的病情弄成本来危重的住院病人而报给临床医生,造成临床医生没有注意,结果住院病人死亡;
(5)擅离职守:如当班离岗,危重病人来了,没有医生在岗抢救而死亡;
(6)交接班草率:如本来是5床病情危重,结果医生在交班时误将25床当成危重,接班医生一看,25床病情没有什么就算了,结果危重的5床却没有去看,结果死亡;
(7)当班失职:如当班时,来了朋友一起在办公室的吹牛,护士多次叫医生来抢救心脏突发的病人而不去,结果病人死亡。等
从这些表现不难看出,这些都是失职的行为,与医生的技术水平高低没有关联性,医护人员只要加强责任心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才是刑法对医疗事故罪处罚的本质。赖某的行为无论从哪里来讲,都不符合上列任何一条。
2、            本案中赖某的责任程度很低,在20%左右,达不到定罪的程度。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在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责任为60-90%,次要责任为20-40%,轻微责任为10%,己是通行的认定标准,在本案的民事赔偿部份中也有乐山372医院的轻微责任承担了10%的判决。本案是多因一果,并且医疗上的技术远高于汽车驾驶,赖某在之中责任程度大约在20%左右,在此不再多述。
与医疗事故罪相类比的就是交通肇事罪,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也都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罪的条件非常明确:死一人,负全部责任,才够定罪标准。在本案中,同样是死一人,且是多因一果,为什么只有20%左右的责任就够定罪呢?因此,赖某的责任程度显然不够定罪标准。
综上,本代理人仍然认为赖某无罪,并请依法纠正一审给赖某定罪的错误判决,还其一个作医生的公道。
 
另外需的说明的是,虽然一审判赖某有罪免处,对其作医生来说,不会取消行医的资格,但对其一生来说,随着自己业务水平的升高,有一天可能做科主任,可能作业务副院长等,可能就因为这个不公正的判决,毁掉他的一生的政治生命,希望二审能充分考虑这些,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张进律师
 
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乐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乐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下下:
  1、撤销犍为县人民法院【2008】犍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无罪。
                                                                                                          完



 
张进律师 @ 2009-03-21 19:17

张进律师代理原告吴某医疗纠纷

弟弟刺哥哥医院不输血
院方因败诉弟弟被免死
 
吴某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案情]  2007年8月16日晚820左右,弟弟吴二因口角,提刀将52岁的大哥左下腹剌伤,到腹部损伤。大哥10分钟内自己打的到了南川区人民医院,入院时血压120/60mmHg840左右进手术室进行剖腹探查,此时血压为80/50mmHg。手术探查发现:降结肠贯通伤、左肾下极基本断裂。普外科进行止血后,1030开始由泌尿外科进行左肾切除,1150肾切除手术完成。在此期间血压一直处于8070/50-40mmHg,处于休克状态。1050开始取回2U的红细胞悬液,1130又取回2U红细胞悬液,但泌尿外科手术记录单上记录,到1150分肾切除手术结束共输入400ml,也就是说从840--1150病人一直处于休克状态而总共办输入了400ml血液,而在手术记录上记载:腹腔积血3500ml1200左右突然病人血压降为0,心跳停止,此时才开始大量输入血液,从12001230间共输入了血液1200ml,但终未抢救成功,于1230病人死亡。

     一、    原告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医院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元、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16日晚上8:20分左右死者吴谨德因劝架被吴谨忠用小刀刺中腹部,20分钟后自行打的入住被告医院,来院时身体情况尚好:除疼痛流血外,无昏迷、嗑睡,无血尿、便血、呕吐,无口唇发绀,无面色苍白;查体:体温36.5℃,心率96次,呼吸24次/分,血压120/60mmHg,步入病房,查体合作。就是这样的一个病人,8:50进入手术室,发现左肾下极有一长约3.5cm裂口,降结肠中上段有一长约4.0cm的裂口。在肾切除之后,病人的除血压稍低一点外(但血压基本稳定),没有发现有任何异常情况。但进行肠修补术时腹腔出现大出血,被告医院的普外科手术医生却没有及时发现(也有可能是被告医生自己手术不当造成血管破裂?),也未采取采取有效之措施,至病人血压直线下降,被告虽然使用输血的方式进行抢救,但对于大出血的病人,却只用红细胞悬液加代血浆输注,稍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能止血的,应当加入人血浆才有可能有效进行止血,但是被告医院的医生完全忽视这些可能挽救病人的机会而造成病人的不幸死亡。对病人的死亡,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因此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的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

      二、    被告南川区人民医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重庆法正所鉴定医方无过错。

法正所认为:    1、病人残废后果系严重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所致;
2、南川区人民医院对死者诊疗符合医疗规范,无原则性的过错。

            三、原告申请法正所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双方火药味甚浓,后因先前参与鉴定的专家没有鉴定书上签字,被法院认定无效。

  [原告对鉴定提出异议]
 一)、可以肯定的事实:
1、 入院时手术立即进行了缝扎止血。说明此时贯通伤的伤道的出血己基本上控制。如果不是这样的其手术方式就有错误。
2、 对腹腔积血进行了清理,否则无法进行肾脏手术,没有清楚的视野。
3、 从手术记录中可以看出:10:50以后(因为取血后还有一个回手术室和进行输血的相关辅助工作要做)才开始输血。
4、 从肾切除术手术记录中反映:肾切除术中(10:50—11:50)只输入了400ml重悬血(即不到200ml红细胞和血液保养液)和2000ml液体。
5、 肾切除手术中阻断肾血流时,能够引起死亡的大出血己消除(此时时间大约在11:00以前,因为本例肾切除手术不需要开腹的过程,手术者是经腹部左侧探查切口进腹的)。
6、 血压从8:50----12:00一直维持在80-70/50-40mmHg,血气饱和度在100%。说明这段时间没有大的出血情况发生。因为才输入200ml的红细胞及部份代血浆而没有用任何升压药物都可以将血压维持这个水平,虽然这也是一个休克血压,但不是可以至死的血压。
7、 整个手术过程中没有用升压药物,也没有用止血药物。
8、 1200ml重悬血(实际有用的量不能600ml),是12:00以后血压和血气饱和度快速下降后才输入的。
9、 尸检结论:血管空虚。按被告的说法一共输入了7250ml,那血管内怎么会水都没有,肯定是流出去了,那么究竟是什么时候流出去的?
 
(二)、提出以下问题:
   1、     术中发现腹腔积血3500ml是什么时候? 心率和氧饱和度是什么时候开始下降的?案情摘要中对手术长达3个多小时的时间内的血压和氧饱和度维持过程没有说明,是想忽视什么东西?
2、     总共7450ml液体输入体内的各自时间及顺序?因这对死者生前的血压为什么能稳定长达两个多小时非常重要。
3、     第一次合血800ml什么时候?为什么只合800ml呢?既然剖腹探查发现腹腔大量积血,为什么只合800ml呢?是估计不足肯定不能成立,既然看都看到了那么积血,怎么只备800ml呢?显然说不过去。 还是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备血?
4、      既然一进手术室就开始备血800ml,那么为什么到10:30才取血呢(间隔1:40分钟)?那么多积血,又是休克血压为什么不需要补充吗?同时又大量补充了抗休克的代血浆类药物血压虽然也是休克表现,但至少总算维持没有继续下降。但这800ml备血能与3500ml匹配吗?
5、    既然积血都达3500ml血压怎么会维持在80-70/50-40 mmHg呢?为什么不大量补血呢?出血3500以上,又只输了不到200ml红细胞血氧饱和度能维持在100%吗?又不大量输血又不用升压药物血压靠什么来维持血压和氧饱和度?仅靠2000ml代血浆能维持血压80--70/50-40 mmHg和氧饱和度的时间长达2:10吗?况且还反映不出来这2000ml代血浆就是在肾切除手术结束前入的?
6、     输血1600ml考究了输血时间了吗?不能只考研发血时间。实事上是12:00过后才输入了另外的1200ml.
7、     3%聚明胶肽500ml是什么时候输入的呢?麻醉记录上显示是:输血前的时候才输入的。
8、    既然前后输入了那么多红细胞和多达7450ml的液体,血管怎么会是空虚的呢?如果死亡之后流出到腹腔,为什么尸检结肠腔内积血只有700ml呢?会流得血管内水都没有吗?
9、   肾切除手术中阻断肾血流时大约11:00以前,可以说能引起死亡的出血己消除了吗?此时的结肠伤口的出血在先前的缝扎止血时己基本上控制,可以这样说吗?
10、  从哪里能说明不可自止的出血呢?用了止血药物了吗?用红细胞和代血浆能止血吗?那为什么不用其它止血手段呢?
11、   长达3:10以上的时间表现临床休克症状,这能代偿吗?既然出血量那么大休克表现凸显为什么不加大输血呢?而且是新鲜全血或冰冻新鲜血浆呢
12、   11:50前采取的抗休克措施得力吗?(请不要用总共输入了7450ml来概括。)有什么证据来证明抗休克措施得力呢?
13、     鉴定分析意见的第6条上,在尸检结论有:“腹腔脏器损伤引起生命重要脏器急性缺血性改变”这句话吗?本案的关键是腹腔脏器损伤,为什么能引起生命重要脏器急性缺血性改变?医院采取的措施得力不?如果不得力才会导致尸检结论上所说的:“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4、   本案探究的是过程不是结果。
 从合血的量上、输血的速度、输入大量的红细胞之前的临床表现及氧饱和度来看,能说明11:50前有大量出血,但就有出血3500ml吗?有的话,你认为11:50前的出血补到位了吗?用不到200ml的红细胞和2000ml的代血浆能对抗多达3500ml以上的出血吗?
15、       综合以上,能说12:00的休克血压是不能控制的吗?
16、        综合以上,还能说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吗?
17、   现在还不难看出:肾切除术后,死者的出血有3500ml以上吗?在最后的12:00---0:30是不是发生了突发性的大出血的事实?因为11:50前只输入了不到200ml红细胞,不符合严重的失血性休克的输血原则和方式,更不符合失血3500ml(还有术中失血的问题)的输血紧急程度。
18、   本病历有许多矛盾之处:
(1)、开腹见积血3500ml,如果是真的,为什么不补血?麻醉记录上没有失血量的记录,但手术护理记录中的总结性记录中却有3500ml的积血。本案较真实的记录只有麻醉记录了。其它记录都是后来总结性的记录(包括手术记录)。不补血的情况下,仅靠2000ml的代血浆和200ml红细胞能将血压维持这个水平?
   (2)、术中使用深静脉插管测定血压,那么从8:50—12:00的血压稳定在80-70/50-40mmHg应当是准确的,那么积血达3500ml,血氧饱和度凭什么维持正常,就是输氧的情况下,也需要有红细胞来带氧啊?红细胞都没有了氧能到达组织吗?
   (3)、普外手术记录和死亡记录,没有任何顺序,对手术过程的描述紊乱。
   因此,我方有理由认为:开腹进行缝扎止血时见积血没有3500ml,否则12:00以前长达三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仅靠2000ml的代血浆和200ml红细胞能将血压这个水平且这么长时间是不可能的,我有完全的理由相信,在12:00左右发生了一场另人意想不到的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

综上: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没有及时纠正休克,也没有采取有效及时的抗休克措施,没有及时输血的过错
后南川区人民法院允许原告申请重新鉴定。

       四、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南川区人民医院承担一半责
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陈述意见]
(一)没有及时输血是吴谨德死亡的主要原因。
从入手术室的8:50---12:00的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内,面对腹腔大量的积血(病历资料显示是3500ml),只输入了2U单位的红细胞,显然输入的量不足。对于失血性休克的病人,这无论如何都不符合临床输血原则。既然患者一直处于休克状态,且出血量又大,要提升血压还得靠胶体渗透压,只输入代血浆和晶体(红细胞不能提升血压)而不输入正常人血浆也是不符合严重失血性休克的输血和抢救原则。
正常的输血原则应当是:失血量>20%时,可单纯输用血浆代用品;失血量20-40%时,需输注血浆代用品与红细胞或全血各一半量;失血量>50%时,需输全血量与血浆代用品之比为3:2。另外如大量输液而不输用红细胞,当红细胞压积降至20%以下,则难以保障机体组织供氧,极大量出血病人没有冰冻新鲜血浆输入也无法完成止凝血功能。因此无论是输红细胞还是全血的量和品种上均没有达到应有的量和标准。
还有让人难以理解的是:10:50取回了4U红细胞,11:30又取回了4U红细胞,到11:50肾切除手术后才输入2U红细胞,取回的血都没输完。面对大量失血>50%的病人,还有什么比快速及时的输血是更好的抢救?
  其实,本案我们要说的过错主要发生在手术过程中,麻醉医生没有采取有效的输血和抗休克措施而导致,外科手术(普外和泌尿)除了我们后面的怀疑外本身并无多大过失。
      (二)被告不能用血库无库存血来搪塞没有及时输血
       按国家相关卫生法规规定:二级医院应单设输血科,负责全院的血液供应和输血管理工作,虽然现在各地均设有血站,负责的是本地的采、供血工作,但医院的输血科是医院内设的输血贮存和输血管理的机构。南川区设有血站,作为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前身是南川市人民医院(市改区),医院的级别是二级医院,也设有输血科室,贮备一定量的血液是法定的职责。虽然被告在法庭上没有明说是血库没有血,我方只是想说明,被告如果想以此来搪塞作为没有及时输血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就是没有贮备足够的血液也是被告的过错。
      (三)本案病历资料记录存在众多疑问另人不解
        1、如果是在左肾切除前阻断肾血供时(不超过1100),血压能稳定在80-70/50-40mmHg(使用深静脉插管测定的血压)氧饱和度维持在100%,那么腹腔积血就不可能有3500ml,否则仅输入2U红细胞和2000ml代血浆是维持不了长达三个多小时。
               2、 既然存在腹腔内积血达3500ml,在11:30前就取回了8U红细胞,为什么在肾切除手术前没有将取回的血输完?从输血的速度上看,不符合抢救严重失血性休克的病人的原则和征像。
       3、既然患者早就存在严重的休克症状,为什么不提早输血或人血浆?
       4、在阻断肾血流时,大的出血己停止,积血达3500ml(还不包括术中失血及腹腔中还有没有发现或清理完的血液,按病历资料介绍,实际出血量还不了3500nl),为什么血压还能一直维持在80-70/50-40mmHg长达三个多小时?在这种严重休克状态还有小便400ml,与血压能维持在80-70/50-40mmHg达三个小时不相符合。血液中的红细胞所剩无几,还能维持组织的正常供氧?
      5、既然被告总共输入了多达7450ml液体(包括8U红细胞、2000ml代血浆,实际输入量没有7450ml,应减去多算的1600ml血液),尸检结论显示:结肠腔内积血700ml外,血管空虚。阻断肾血流时大的出血已停止,那么输入这么多液体在哪去了?
       6、既然严重休克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8:50---12:00),整个抢救过程中也没有使用止血药物,尸检病理组织也没有DIC发生,从病历资料及尸检结论看:出血量达到患者整个人体的总血量腹腔积血3500ml(积血一般是通过吸引器吸到吸引瓶中,可以量化)、术中出血400ml、尸检发现结肠腔内积血700ml,也没有输入冰冻新鲜血浆或可以止血的新鲜全血,病人靠什么维持正常的止凝血功能?
     7、本案的病历可以作为第一手材料来查看抢救过程的只有《麻醉记录》、《输血记录单》外,其它的第二手材料:《手术护理记录单》、《泌尿外科手术记录》、《普外手术记录》、《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均是患者死亡后补记,请专家将这些与《麻醉记录》对照并鉴别,其中有些可能是不真实的记录。在第一手资料的《麻醉记录》中,没有失血量和尿量的记录,在第二手资料《手术护理记录单》中有小便400ml的记录。患者8:50开始一直处于休克状态,整个术中还有400ml小便,也是一个疑问。
(四)我们设想:是不是在12:00以后发生了一场意想不到的大出血?
患者吴谨德进入手术室后肯定在出血,而且出血量也比较大是事实,11:00前阻断肾血流时所有活动性出血已完全控制,血压和氧饱和度也能长时间维持一定水平,但还不到危急生命的程度,即没有3500ml的积血,但在12:30时吴谨德却意外死亡,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发生了什么?从被告备血的量(两次共8U红细胞)、备血品种单一、输血的速度、血压能维持长达三个多小时、没有使用止血药物、严重休克的病人还有400ml小便、尸检结论:血管空虚、没有发现其它地方有活动性出血和其它致死因素、病理检查没有发生DIC等情况来看,被告完全不像是在抢救严重失血性休克的病人。如果手术过程中的8:50-11:00出血量没有3500ml,故不需要输入大量的红细胞和血浆,患者体内自己的血浆中的凝血因子足够发挥止凝血功能,只需要输入大量的血浆代用品就可以维持一定的血压水平,那么血和输入的液体多达7450ml哪去了呢?是不是在12:00左右泌尿外科手术中结扎肾血管时没有结扎牢而发生脱落?此时普外医生正在修补降结肠(修补手术一般是将降结肠拉出腹腔外进行)时,没有注意到肾动脉(也只有动脉出血才有这样快速,12:00-12:30)正在大量而快速地出血,等到发现血液打湿了大片手术单巾时才发现出血的情况,于是快速输血,也就是麻醉记录中反映出的在死者生命最后时刻连续输入了总共6U的红细胞,之后再没有输入任何其它液体(手术记录中治疗一栏反映),患者就快速结束了生命。被告医生为掩盖自己的过失,在清理完腹腔内的全部积血后,找到出血处将需要缝扎的血管缝扎好,关腹,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各自完成电子病历,这是对尸检血管无血和手术过程中血压及氧饱和度能维持的最好解释,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病历资料中的手术记录始终没有清除腹腔积血的具体描述和麻醉记录中没有出血量的记录的重要原因。
 
综上,无论是患者前期(11:00前)出血真有3500ml0被告没有及时输血和抗休克治疗措施不力,还是发生了肾动脉缝扎处脱落没有及时发现,都是被告的严重过错,对于患者吴谨德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望专家采纳!

最后,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认定:患者入院时无休克表现,诊断中也无休克,入院后随即出现休克,进行剖腹探查术,医方在抗休克中未行有效措施,使休克从代偿期很快进入失代偿期,直至死亡。综合认定:南川区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伤情为共同因素致患者死亡

五、最近双方调解结案。

200915原告与南川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给付75000元了结此次医疗纠纷。

六、因本案医疗纠纷案件的胜诉,弟弟吴二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8年。



 
张进律师 @ 2009-03-20 00:57

宁波中院依据司法鉴定推翻一起车祸的交警认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推翻一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责任认定书。

 

  遭遇交通意外

      许晴5年前偕丈夫、儿子从山东省平邑县到宁波打工。丈夫张某会开车,受雇于宁波开发区一家公司,担任货车司机跑长途运输。

       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从杭州回宁波,许晴和5岁的儿子、张某的侄子同车返回。当车经杭甬高速公路行驶至绍兴境内时,一辆沃尔沃轿车从后面超车,两车发生碰撞,半挂车失控与道路护栏发生冲撞。许晴回忆说,当时只听轰的一声巨响,随后她就失去了知觉。

      许晴醒来时,已身在医院。她和侄子无生命危险,但她丈夫和儿子由于受伤过重,不幸死亡。

      不久,许晴接到绍兴交警部门发来的通知,称事故原因和责任已有结果:由于张某驾驶的车辆左前轮存在机械故障,导致该车左前轮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脱落,引发事故。交警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重作司法鉴定

      交警所作事故认定,对许晴来说无疑雪上加霜。2007年7月初,许晴和张某的父母共同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女士、许晴丈夫张某所属运输公司、事故车辆所分别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9万元。

      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出,根据应女士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笔录,她当天准备去嵊州,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看到上三高速往嵊州方向的出口,而事故发生地点距离该出口仅一二百米,因此,应女士在行驶中存在突然变道的可能性,要求法院进行调查。

       由于原告和被告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异议,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正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事故作进一步司法鉴定。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专家的意见。

    还原事故真相

      司法鉴定书显示,事故货车左前轮确实存在转向节轴颈纹段及其螺母螺纹局部磨损现象,联结强度被减弱。但专家又发现,货车左前轮辋外侧锁圈一端变形严重、前左钢板弹簧弯曲和断裂的形态特征,这些痕迹说明左前轮曾受到很大且不均衡的外力作用,是被瞬间破坏的,并不是严重磨损引起自然脱落的痕迹。

      专家还原现场认为,沃尔沃车突然变道撞击了货车左前轮,货车方向失控,但此前轮胎并没立即脱落,已受损的左前轮随后与道路护栏立柱相撞,强大的撞击反力使车轮脱落和驾驶室严重变形,导致人员伤亡。

      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分析科学合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所发表的质证意见均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依法予以认定。结合其他人证和物证,法院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货车左前轮被沃尔沃车撞击,导致方向失控所致。

     挑战“权威”认定书

      法院判决应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3936元,应女士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1000元。另外,此案的10万元鉴定费由应女士支付。

      一审判决后,应女士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认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并不是最高权威,因此,尽管本案出现的情况少见,但法官根据更为专业和严谨的司法鉴定,推翻交警的认定书可以理解和接受。



                                                                                                                                来源: 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



 
张进律师 @ 2008-06-13 01:53

                                                                                             
                                                                                         题记:位卑未敢忘忧
                                   
                        
        亲历5.12抗震救灾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 张进 

      一、 5.12四川地震的灾情揪住了全世界人民的心  

        5月12日对我这个曾经从医十五年的人来说,知道这是国际护士节,本是应当高兴的日子,我夫人就是一名从事了十七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我早上起来正想着准备给她过节的事,全世界的医护人员怎么也没有想到今天下午2:28却是世界最大的殉难日,我国四川发生了特大面积的高达8.0级的地震,全世界人民的心此时都集中到了中国,四川,汶川……。这个世界殉难日的准确时间在重灾区的绵竹市汉旺镇汉旺广场被永远地记录了下来。远处的山脉上到处都是地震留下的滑坡可以看出地震的猛烈。
           
        二、 三天的不眠之夜 

        从地震的当天,我就开始收看直播的电视节目,都是通宵在电视前渡过,我的心完全被地震灾区的苦难揪了起来,因为我曾在不久前还在也是地震灾区的广元市工作达十五年之久,那是我的第二故乡。12、13、14号的三个晚上都是这样渡过的,能为灾区做点什么让我的心灵得到最大的安慰?就在15日上午一早我和年经营额达几个亿的重庆诚业建筑公司的董事长陈浩(曾是重庆某医院副院长,骨科副主任医师)、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洪涛一起碰头后,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作出一个共同的决定,马上到灾区,再次当回医生,于是马不停蹄,我们购买了九千多元的灾区常用药品和食品,自己驱车于下午三点赶到了重灾区德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就近报了到。

        三、当天晚上我就上前线的什邡市洛水镇投入紧张的抢救工作 

       报到后被派到了什邡市人民医院,熟悉了医院后天色巳晚。什邡城巳是空城,城内没有什么人,大多数的楼上也没有亮灯,在街上有一些帐篷,城内警车和救护车的叫声外,让我感到有些紧张气氛。医院的新建的大楼巳被地震全部震错了位,全院共收治伤
      
员二千多人,都是在空地的帐篷内收治伤员,手术也是在帐篷内进行,先期到达的重庆的医疗队也在该院。此时接到电话在灾区的洛水镇附近有一灾民不能正常出气,情况非常危急。我同副主任医师陈浩主动请缨,要求到抗震救灾的第一线去抢救伤员。随着汽车的颠簸、救护车的呼啸声,我们上路了。那地方我以前去过,距离不远只有20公里,但一上路才知道,去灾区的道路在地震前巳挖过要重修,地面十分不平,加之三天来到灾区的路被进出的抢险的车辆碾得不成样子,道路十分难走,20公里的路走了一个多小时。车刚出城,透过车窗可以看到道路上车水马龙,工程车、救护车、警车、运输救灾物资的重型卡车等,可以看出灾区的紧张程度。我的心跳得利害,对到灾区一线的向往和能为灾区人民做点什么的心情驱使我没有来得急想过灾区对我们有什么危险。在出城的十公里路上没有看到多少地震的影子,我的心在打鼓,什么灾区啊?过了十公里后,才看到有部分房屋倒塌,再过最近五公里时我的心一下子悬空了起来,路旁的农房己全部倒塌,倒塌的程度是惊人的,犹如战场上被炮火多次覆盖过一样,路上车还是那样多,但行车的方向在向前延伸,我们知道里面还有更大的灾害在等着救援,那里的百姓正在受难,心里开始紧张起来。
       到洛水镇,就闻到阵阵的尸臭,镇上一片漆黑,借助电筒可以看到有猫、狗和老鼠等活动,路边有少量的帐篷,没有看到有人活动的迹像,偶尔在黑暗中可以听到女人的哭声,也许家里有人死亡,丈夫打工没有回来。没有路灯的街上,像没有通电的山村一样死一般的沉寂,我的心害怕了起来,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地震后的景像,在街上走着走着不时还有余震发生,我的两腿有些发软。通过手电筒可以看到镇上的房屋巳基本上倒塌,没有倒的也完全变了形状,犹如麻花绞一样。走出镇口看到有些部队人员在休整,路边停有一些军用卡车,也有岗哨。
        家属带我们来到了乡下的家里(其实是用彩条布搭建的临时的家),与镇上一样,周围更是死一般的沉寂。生病的老人家里的媳妇不时传来阵阵的低声的抽搐,她男人在外打工还没有回来,小孩也不时在梦中惊醒。我们问了病情,知道那是过敏反应引发的喉头水肿,老人的呼吸巳有些困难,我们马上给了服药并打了一针,十多分钟后有些缓解,但害怕老人再发病,经请示我们留了下来。我们与她家人聊天并了解地震的情况,此时巳是夜里两点过,我将白天从重庆带来的十个锅魁拿出来和她家人一起分享了起来,那味真的不摆了。半夜就在她家田地里的车上半梦半醒地坐到早上五点四十分,老人发出的奇怪的声音惊醒了我们,老人又发病了!处理完后我看时间巳是六点过十分,一会儿站在田野里的脚又一阵发软,感觉又抖了起来,强余震又发生了。此时我们巳没有瞌睡,天有些亮了,在我眼前是满眼的苍凉:周围没有一栋农房是完好的,成熟的麦子和油菜等着收割,周围有还不少新添的坟墓,但没有花圈,不远处大约一华里的龙门山脉上到处都是地震后留下山崩地裂的痕迹。此时的我巳没有了来时的激动和害怕,更多的是难受、思考和强烈的责任感,脸上也完全没有了来时的惊恐。 



    
         四、第二天我们深入乡下为灾民看病,力所能及地为灾民解除病痛疾苦 
  
         5月16日早上大约七点,给老人交待后并给分发了一些我们带来的食品,离开了她家。总部说我们既然巳下到灾区,就叫我们在乡下救治轻伤伤员和病人。我们的到来深得百姓的爱戴,乡下缺医少药的情况非常突出,但重伤员巳送到城里,小伤小病的不少,有伤的消毒包扎,有病的给予药物治疗,一路走一路解决灾民的病痛。此时巳是灾后的第四天,由于政府和部队根本忙不过来,除送少量的水和少量的干粮外,没有更多的办法。镇上紧急救援的部队已向前推进到大山里的蓥华镇,也空投部队到红白镇,并在金河磷矿投入了紧急的挖掘工作。洛水镇的洛城小学和洛水中学高中部的学生及磷矿厂和水泥厂的抢挖已完毕,镇上的部队主要是做零星的挖掘和消毒工作,不时有带枪的警察在镇上巡逻。由于从什邡市到洛水镇方向的出城的公路都进行了两层交通管制,镇上没有外来的人,进入山区的公路也进行了交通管制,除部队的运送抢险的物资外任何人不让进入,有伤员也是由一线的医疗队直接送到医院。乡下的倒塌房屋的挖掘主要是由灾民自己进行,此时的部队尚未进入乡村,也没有办法去乡下救灾,因为灾难的面积实在是太大了。 





       我们沿着乡下的一条小公路靠山边一直向前行进,不时有灾民前来就诊,两旁的农房己全部倒塌。经过洛水,到了蓥华,不知不觉地到了绵竹市的九龙镇双建村。我们走出界了,但这次出界也有不少意外的收获。绵竹市的九龙镇的乡下的情况不如洛水镇的周围的灾民有送水送干粮的,这里离镇较远,除个别自愿者不时送来外,全靠自己解决。周围的灾民听说医生来了,顿时来了不少人,有要吃的、有要水的、有要药的,也有外伤没有得到救治的,整个村民小组还没有一顶救灾的专用帐篷,我们将自己吃的干粮也拿来送给了灾民。其中有一7岁的小女孩星月的骨折让我们记忆犹新。小女孩的爷爷和婆婆在这次地震中失去了生命,父母外出打工尚未回来,好心的乡亲帮助安葬了爷爷和婆婆后,才发现小星月的左手肱骨在地震中发生骨折,好心的乡下“医生”为其进行了包扎并上了夹板,但由于技术不过关,上夹板处巳经感染,小星月的哭声和周围的倒塌的房屋让我们落下了伤心的眼泪。我们又没专业的设备,不知骨折复位是否恰当,在进行了简单的消毒包扎后,想送小星月外出就医,但我们有自己人的任务,就问乡亲们村上的干部呢?回答是很多都因地震死去了,其它干部只有一妇女主任,来时也是小腿受伤,行走困难,妇女主任说:“到现在为此还没有部队进驻,镇上的干部也死了不少,没有人了,我们这里的一切都是自己解决。”我们还进一步地了解到:灾民们没有水喝,有的只有喝秧田里或水沟里的水,虽然不时有自愿者送来瓶装水,但那也是杯水车薪,水井被地震时冒出来的黄色物质和有毒烟雾所污染不能饮用。地震后的惨状再次让我忍不住流下了眼泪。没有办法,我们只有用车将小星月送到绵竹市以寻求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到绵竹后,一看,整个城市虽然大多数房屋没有倒塌,但也是满目创伤,房屋裂口、扭曲后,根本不能居住,整个城市也是一座空城,损失比什邡还重。体育场是零时安置灾民的地方,也是救灾指挥部所在地。我们找到绵竹市救灾指挥部,说明情况后,相关部门通过彭山县的自愿者将小星月送到了彭山县医院进行治疗,生活上由自愿者承诺负责。晚上九点过,我们得到自愿者打来的电话,小星月已经住进了医院,并到得了自愿者为其提供衣服和给她洗了可能是地震后的第一次澡,自愿者说小星月洗澡后非常漂亮,我们的脸上第一次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但遗憾的是我们没能知道彭山县自愿者的名字。其实大家的心都是一样,为了灾区,我们又何偿不是自愿者呢?5月27日星月的妈妈发来来短信告诉我们星月巳回到家里养伤,我们心里有说不出来的高兴。

        五、晚上我们转战到了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下午六点钟过我们回到了什邡市人民医院,我们把白天看到灾区没有水和食品及药品、加之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和气温较高,灾后第四天还没有开始防疫易发传染病等情况写成材料向指挥部汇报,望指挥部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个突出的问题。我们发现该医院也因地震房屋错位,不能进行较大的手术,收治的大量是轻伤病员,虽然人数众多,但显得井然有序。听说最忙的是德阳市内的医院,那里有大量的骨折重伤员,大量的伤员不能手术,病人得不到及时治疗。于是我们马上写了请战书,要求到德阳市内的医院的工作。因为陈浩以前就是骨科副主任医师,请战马上得到德阳市有关部门的许可,于是我们两人当晚就转战到了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作者在查看病人
        到了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后,我们立即到医院指挥部报到,医院的余书记(女)接待了我们,并说我们的到来给他们解决了大问题。之后,我们在医院到处看了看,眼前的景像让我们目登口呆:医院所有空地都用上了,自行车车库里、草坪上到处都是安置的伤员,门诊大楼巳因地震开裂而不能使用,不能用来安置伤员,但所有医技和指挥部等还是在楼上,因为实在是没有可以使用的地方了,医院里到处都是医务人员、自愿者、维持秩序的警察等,医院里吃的、喝的、用的、抬伤员等等都是自愿者在进行。更另我们震憾的的是,一个只300张床位的医院总共收治了1200多个重伤员,从不停的救护车的叫声中知道还有伤员从山里面送来。全院只有四个骨科医生,加外来的医疗队的两个骨科医生也不过六人,伤员中的80%以上都是骨折病人,专科医生在手术台上做手术根本就不能出手术室,药也不够,供应室也无法承受大量的消毒工作,大量的病人手术后没有专科医生管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当晚我们在医院就查看了病房的部分骨科病人,发现大多数可能巳经感染,经医院安排,陈浩负责对住院部三楼87个、四楼89个及一个帐篷区次重伤病员30多个病人,总共200多个病人进行专业指导,负责指导大量非骨折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工作,这是多大的工作量!要在平时想都不敢想像。我则是在陈浩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负责部分病人手术后的换药工作。
        出来两天了,炎热和潮湿的天气下,不能洗澡,没有开水,加上白天在乡下寻诊时大量的出汗,衣服己有些发馊,那有什么办法呢?这是非常时期。我们打开车箱后盖,拿出方便面开始吃了起来,没有洗漱,晚上我们在又在车上睡了起来。睡下后,想起了锅魁的味道让我们着实谗了好一阵,不开车门又热,开车门蚊子又成了我们最大的敌人。   
  

  

 

 
        第二天八点整,我们又开始了紧张的工作。第一个换药的是现在巳转入重庆市肿瘤医院骨科的东汽中学高中女生杨柳。杨柳是东汽中学被挖出来的幸存者,她的双腿巳进

行了高位裁肢,我们打开以前的包扎发现创面巳感染化脓,引流不畅,水肿十分利害,不进行有效的处理将有可能面临第二次裁肢和生命危险。我们取出手术中安的引流管,重新安上的纱布引流条,并对手术逢扎部位进行了部分松解,不时对小杨柳进行心理安慰。晚上我再去看她时,双下肢的情况明显好转。
        还有给龚辉的双上肢进行了换药。九岁的龚辉是洛水镇洛城小学被埋的几百个小学

生之一,一天后被解放军挖出,虽然幸存活了下来,但其双手前臂因挤压综合症而肿得异常利害,前期对其进行了减压手术,但由于手术包扎后因水肿而过紧又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置,如果不是及时发现并进行松解,双上肢有可能坏死被切除。经处理,下午龚辉的双手背水肿明显减轻。陈浩还发现四楼20床巳发生了气性坏疽。
       一上午下来,我和另一自愿者医生一起总共为十多个伤员进行了换药、包扎、清创等处理,等处理完,巳是下午两点钟了。午饭已经没有了,我们又从包里找到一包方便面干吃起来(没有开水),但这是我吃过的最好吃的一包方便面,从来没有今天这样香过。下午又开始为骨折病人打石膏固定骨折,大约又处理了十几个病人。
        晚上我们已是精疲力竭,但医生的责任感促使陈浩与我不能安静地坐下来,得将白天看到的大多数伤员感染情况向上级报告。由于病房的伤员实在太多,医院的伤员巳远远超过这个医院的接纳能力,四十张床的科室住了近九十个伤员,加之手术后没有进行正规治疗,当时也没有专业医生为伤员提供正规的治疗,那怕是非正规的治疗也不能保证提供,因为地震的灾害来得来猛烈、太突然,因此大量的伤员手术后发生了感染,并有感染性疾病相互传播的迹像,感染伤员必需马上隔离,但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安下伤员和进行隔离了,必须马上向外转运伤员,灾区巳不能容纳下这么多伤员。
        零晨一点过,我们终于可以躺下了,有张可以躺下的床了,在大帐篷里有张可以躺下的床了,这是科室的护士长见我们实在是太累了,才从其它地方硬找来的一张床,躺下感觉真的太舒服了。刚躺下来,一阵大风吹过,开始下雨,因大帐篷用条形塑料布所盖,声音异常的响,不时有雨水漂到床上,我是一阵阵的寒颤,不一会儿,强烈的余震又开始了,伤员、陪伴、自愿者等又开始骚动起来,这哪里还有瞌睡?刚睡到四点过,余震又把我们摇醒,唉,全当是按摩吧! 

         六、18日清理伤员发现还有大量的伤员没有经过任何处理
        早上查房发现还有大量的从地震以来,到医院后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骨折伤员,这在平时的医疗工作中不知又是多大一个差错,但这是非常时期,没有任何办法。其中一个伤员12日地震时右径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这么多天了,还只能静静地躺在床上等待医生的救治,上午我们为其进行了下肢和锁骨的固定后,又为一个八十二岁的老婆婆史素珍进行了下肢骨折的石膏固定,并为她在手术室进行了右肩关节脱臼麻醉后的手法复位,手术下来又随婆婆去放射科照片后巳是中午一点过,护士长为我们留下了盒饭,只有泡菜的盒饭,我们吃得很香,当时的重庆日报记者看到后,为我们固定下来了这场具

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一幕。第二天记者告诉我们,19日重庆日报登载了这张照片,并配上这样一段话:“昨日,在德阳灾区,来自重庆的陈浩(右)和张进(左)正坐在病床边吃只有咸菜的盒饭。陈浩原来是医生,现为一家公司董事长。"5•12"特大地震发生后,他丢下公司工作,和重庆律师张进连夜赶到德阳,再次走上手术台,每天只能睡4—5个小时。”回到重庆后又有人告诉我们,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网站、重庆交通台、重庆晨报等媒体对我们作了报道。我们也不知道记者们是怎么报道的,也没谁采访过我们,说实在的我们并不图什么,来灾区是为了让我们的心理更安宁一些,作点力所能及的事而巳,能救一个算一个,是我们当时最原始的心态。
        今天上级发出了向重庆转运伤员的消息,我们异常兴奋,虽然我们的报告不是上级部门作出这种决策的唯一原因,但我们总算尽了点力。晚上德阳向重庆转出了第一批伤员。

     七、我零时成了心理咨询师,汉旺广场为死者默哀。

        由于地震许多伤员也同时失去自己的亲人,自己又缺臂少腿的,心理问题十分突出。今天,在对伤员进行伤口处理的同时,我将从夫人(心理咨询师)那里学来的心理督导知识用来对伤员进行心理安慰,一上午很快就过去了。
        由于连日的高温天气,住在帐逢的失去亲人和家园的灾民随时都有中暑的可能,我们下午一点半随医疗队来到汉旺镇给广大的灾民分发防中暑的药品,并带上了自己买的方便食品和水及八宝粥等一同送给灾民。汉旺镇是我国最大的发电设备制造基地,也是这次地震受损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受损程度除北川外就算汉旺的损失最惨重了。在汉旺镇住着大量东方汽轮机厂和从里山里撤出的灾民,加上救灾部队来来往往,各地来的自愿者、国内外大量记者、医疗队、来支援的专业抢险工程人员等,整个镇严然与一个正在打仗的场面没有两样,一切都显得紧张与快速而有序。
  


    两点二十八分,是全国人民对逝去的同胞哀掉的时刻,我们医疗队在汉旺广场,面对定格于2: 28分的大钟、满目创伤的山脉和眼前倒塌房屋,剌鼻的尸臭和消毒药水味,以及眼前就是绵竹市第三人民医院移为平地的医院住院部,我们向死难的同胞默哀三分钟,广场上,东汽厂的汽笛声、汽车的喇叭声、救护车的呼叫声………,响了整整十多分钟,三分钟哪能完全表答我们的哀思?面对此情此景,我放声大哭了一场。5•12遇难的同胞们,我们来看你们来了,我们在为你们祈祷,望你们一路走好……,真是:
                       笛声凄厉遏行云,
                       国旗半落荡人心;
                       江南塞北齐垂首,
                       万众同泣悼亡魂。




   八、自愿者在这场抗震救灾的滚滚洪流中值得人们永远记住他们   

   在这次抗震救灾的过程中,在各种场合出现了大量的自愿者,他们在抗震救灾的过程中,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成绵高速路上那川不息的车流中有自愿者车队在奔跑着,在地震灾区的第一战场有自愿者在与解放军并肩战斗,在乡村灾区倒塌的农舍旁有自愿者提供的热气腾腾的包子和馒头,在医院里为所有伤员送鸡蛋和牛奶,救灾单位的工作人员、灾民、解放军等吃的盒饭,灾民帐篷里的心理咨询师,甚至本身也是灾民的自愿者,孤儿的自愿者妈妈,医院里的自愿者医生和护士,……,自愿者的身影无处不在,年龄有大有小,有老有少,人们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人们都只呼他们“自愿者”这个伟大的称谓,大多数的自愿者手上都扎有一根黄色丝带。






       九、我们将要离开,院长、医疗队、自愿者、记者、医药捐赠者代表等前来与我们合影留念,回到重庆,新的、更大募捐又开始了,并第二次深入灾区。




        因病人大多数巳转到其它城市治疗,德阳的医院也没有原来那么忙了,听说我们将要离开,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院长、部队医院医疗队队长、重庆长寿县和垫江县医疗队、自愿者、记者、重庆惠民医药促进会等同志和朋友前来与我们合影留念。我们原准备在20日去广元青川县,广元是我的第二故乡,陈浩与我都还在那里有投资,此时的青川更需要我们,但广播上说,青川因6.4级余震道路又发生了中断,不能进入,没有办法,我们也没有了下乡的药品和食品,用一网站的报道说:”我们巳是弹尽粮绝”,只有回到重庆再次想办法弄些来,20日晚上吃过盒饭后,我们起程回到了重庆。第二天,陈浩与我带着公司五万余元的捐赠,又驱车来到了彭州市的银厂沟,第二次深入灾区……
        再次回到重庆后,诚业公司向重庆慈善总会捐款10万元。
                                                                            
                                  后记:灾难让我们更加团结,团结让我们更加强大。




 
张进律师 @ 2008-06-12 17:28

                  志愿者陈浩:想想灾区同胞辛劳微不足道 
                                            
                                            2008年06月12日 09:55:59  来源: 重庆日报 
        
        讲述人:志愿者陈浩

         整理者:记者李湉湉 
                                                 

             紧握手术刀的手悬在半空,陈浩的眼神僵硬了那么一两秒,眼前的情景让他的心猛地缩成了一团———18岁的女孩杨柳虚弱地躺在手术台上,脸色惨白,重度感染的大腿肿得像水桶一样粗,巨大的疼痛让她把手里的布娃娃攥得皱皱巴巴的。

    这是5月16日晚,发生在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时手术室里的一幕。

    清创、放浓、包扎……陈浩熟练地处理着大面积溃烂的创口,为杨柳的再次治疗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谁也看不出,这是他5年来第一次拿起手术刀。

    曾经是綦江人民医院副院长和骨科主任的陈浩,现在是一家年产值5亿元的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当听说灾区紧缺骨科医生,15日一早,陈浩和他的一名律师朋友(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进,曾经也是医院的医生)立即自发驱车赶赴德阳洛水、蓥华、九龙等村镇开展医疗救援,还带去了价值近万元的食品和药品。白天,他们奔走在乡镇;晚上,他们就挤在灾区同胞搭建的简易帐篷里睡觉。

    16日下午,从重灾区返回后,陈浩和他的朋友律师张进来到了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跟院方联系后,由于“专业对口”,他立即奉命接手3个病区,在当地医生的配合下,负责治疗100多名骨伤病人。当天下午,他在巡视自己的“辖区”时发现,被困近70个小时已经做了截肢手术的杨柳又出现了严重伤口感染。为杨柳做完手术后,他立即将杨柳列在了转往重庆的名单上。

    从16日到20日,在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房里,陈浩从早到晚穿梭忙碌,公司事务只是偶尔打个电话遥控指挥一下。他说:“医者父母心,我也没有想那么多,就是觉得必须立刻到灾区去,这正是最需要骨科医生的时候。”

    深夜休息时,陈浩抽空向家人和朋友发了两条短信———

    “工作虽然忙碌,但和灾区人民相比,我们的辛苦和劳累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我最想告诉大家的,却是他们的故事———这些普通的人们,他们也许还没有擦干自己痛失亲人的泪水,也许还没有想起自己的伤痛和困难,却已经开始奉献自己的爱心。”

    “灾区的医院里什么人最多?不是患者、不是家属和医护人员,而是志愿者。今天我们在手术室干到天黑,下来的时候口很渴,喝了一碗志愿者送来的菜粥,大家都说,太好喝了……看到他们的身影,看到他们扎在胳膊上的黄丝带,我们心里充满了温暖和感动。”




 
张进律师 @ 2008-06-03 03:07

                  
战地短信(5-18 10:50:53)


   2008-5-18 09:30:09 凌晨一时,德阳发生强烈余震,而我们是在早晨由对面的重庆医疗队告诉才知晓。他们还略带惊慌地说:“你们解放军太镇定了,震得这么厉害,你们居然一点动静都没有。”其实,大家都清楚,我们是太累了,大家夜以继日工作,已经是贴上床板就能马上睡去。
  2008-5-18 10:50:53四川重庆就是一家人,随着来自重庆的志愿者一批批汇集到德阳第二人民医院, 当地群众由衷赞叹。在这些重庆人中,有这么三位:陈浩,诚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年建筑额7个亿;王洪涛,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张进,律师。三位金领十五日自发赶赴什邡农村,沿途不停救治患者,分发药品和食品 。到十六日,所带药品、食品告馨,弹尽粮绝的他们只得赶到德阳市二院,配属给了我院医疗队。陈浩说:“我们三个都是农村娃,又都当过医生,做人不能忘了本,国家不安宁,我们那点生意算什么。张进是广元女婿,他正和当地卫生局联系买药的事“不管多困难,你必须给点!”张进告诉我:明天他们三人准备到青川农村。我问他们知不知道青川面临洪灾的事,他说:“农村缺医少药,灾民更重要,危险算不得什么,我们哪怕能救一个也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刘东整理)
  消息来源: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http://www.dph-fsi.com/wcdz/nr.asp?id=133&type=3


来源:抗震前线消息(刘远桥)
日期:2008-5-19 13:55:25


 
张进律师 @ 2008-06-03 01:56

      我过去是一名医生  到灾区是我的责任
                 
                重庆晨报   2008年5月29日 第54版

  他曾经是一名拥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医生,同时也是原綦江人民医院副院长、骨科主任。

        当地震发生后,如今下海已经5年、为某建筑公司老总的陈浩,却毅然放下自己的工作,和曾经是新桥医院血液科医生的朋友,现在是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张进一起,购买了3000多元的药品和食品来到灾区。

      “骨科患者复位比较慢,并且开放性骨折应该……”

       17日晚8时,记者在德阳第二人民医院野外棚户病房发现一位正用重庆话给当地医生讲话,并负责查房的中年医生。

       从他手腕上带着的黄丝带,记者发现该医生是一位志愿者。

       当他结束完查房,记者采访了他。“我们是15日自己开车到什邡、绵竹参加抢救伤员战斗的!”陈浩告诉记者。

       当时两地的伤员特别多,由于拥有医师资格证书,陈浩和张进很快被编入抢险卫生队,并成功抢救了两位重伤员转院,同时还包扎救治了6位轻伤员。

       “老同学你在哪里,过来帮助我一下,我这里伤员太多,特别是骨科伤员。”16日下午,在德阳第二人民医院当领导的同学给他俩打来求援电话。

       正在什邡的陈浩、张进匆匆赶到德阳第二人民医院。一到医院,老同学就请他俩负责医院棚区和外伤区的100多伤员,给本院的医生当骨科和外伤科总顾问。

       “我曾经是一名祖国培养的医生,当祖国需要我们的时候,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陈浩说道。

       又讯:近日,重庆大学2006年MBA班事业发展协会负责人周泰、贺勇组织10多名由医护、工程人员组成的志愿者,携带3卡车价值2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食品,以及5辆越野车来到什邡落水镇,为灾区人民送来重庆学生志愿者的温暖。
  (介绍:重庆大学2006年NBA发起的捐赠由于陈浩与张进去灾区回来后,感染了同是陈浩同学的重庆大学2006年MBA班的同学们,大家组织由陈浩带路而成行的第二次上灾区的活动。)

  http://news.idoican.com.cn/cqcb/html/2008-05/29/content_5309324.htm(本文出处)



 
张进律师 @ 2008-05-20 04:51

    [救援•战地故事]重庆医疗队谱写生命赞歌 

             重庆日报  2008.5.19

    ●通过央视的直播,他们被全世界的人关注

    ●背着医疗器械和药品,救援队员手脚并用地走了两个多小时,赶到阿坝铝厂抢救伤员。

    ●幸存的人们看不过去了,用仅存的米熬了一锅稀饭,哭着请求医生们喝上哪怕一口。

    ●亲爱的队员们,你们现在安全吗?请一定保护好自己。我们一切尚好,勿念。

    昨日,在德阳灾区,来自重庆的陈浩(右)和张进(左)正坐在病床边吃只有咸菜的盒饭。陈浩原来是医生,现为一家公司董事长。“5·12”特大地震发生后,他丢下公司工作,和重庆律师张进连夜赶到德阳,再次走上手术台,每天只能睡4—5个小时。 记者 罗 斌 摄

昨日,在什邡市人民医院院坝,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生在帐篷手术室给重伤人员做手术。通讯员 陈仕川 周晓东 摄

昨日,重庆市涪陵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为从汶川外出的人员和车辆严格消毒。    记者 靳小丁 摄

    从绵竹转战到映秀,作为第一支进入地震中心区域的地方医疗救援队,整整6天,重医附一院第一批16名医护人士在震区谱写了动人的生命之歌。

    早到一刻,就可多救一个人

    12日23时,由各科室骨干力量组成的16人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带领踏上了去四川灾区的征程。13日凌晨,赶到绵竹县的救援队来不及休息,就投入到救治伤员队伍中。

    从医20多年的肖明朝说,他从来没有看到这么多集中在一起的伤员,为了提高抢救效率,只能按“轻—中—重”分类救治。就是那天,一直负责伤情分类、转运病员的肖明朝,嗓子都喊哑了。

    14日21时左右,医疗急救队抢先乘上第二艘进入映秀的冲锋舟。通过央视的直播,他们被全世界的人关注,因为医疗队早到一刻,就可多救一个人。

    只带两瓶矿泉水和罐头

    紫坪铺水库是惟一一条可以进入汶川映秀镇的捷径,然而这条捷径必须从紫坪铺水库先乘坐40分钟的冲锋舟,然后再徒步2小时,穿越伴随阵阵余震的泥石流地带,才能进到映秀镇。

    没有人手抬冲锋舟,医生们就自己当力夫,由于冲锋舟的承重力有限,为了能带上更多的救援药品和物资,11名救援队员只为自己准备了2瓶矿泉水和两瓶罐头,留下的队员在紫坪铺搭建临时医疗站。

    冲锋舟靠岸的地方离映秀镇只有5公里路程,然而下船后,根本没有路———道路被山上冲下的石块和泥土完全掩埋,不时还有余震发生,背着医疗器械和药品,救援队员手脚并用地走了两个多小时,才赶到博赛公司阿坝铝厂抢救伤员。

    食物让给灾民

    止血、包扎、手术、现场消毒……15日白天,连续工作近10个小时后,救援队员熬得眼睛都红了,靠猛煸自己的耳光解乏,他们喝完了矿泉水,罐头还没来得及吃。铝厂幸存的人们看不过去了,他们用仅存的米熬了一锅稀饭,哭着请求医生们喝上哪怕一口。

    食物对5月15日的映秀意味着什么?就是活下去的希望!11位重庆医生虽然又饿又累,后方的物资补给也不知何时能到来,但他们谁也不肯喝一口稀饭。急救医疗队副队长周发春在征求了大家意见后,把两瓶罐头全部分给了伤员和幸存的灾民。10位医生饿着肚子完成了在铝厂的救援任务。

  亲爱的队员们,你们安全吗?

    “如果你看到重医附一院的医生,请一定把纸条带给他们。”15日,紫坪铺临时码头上,每看见一艘冲锋舟要前往映秀镇,医疗队的司机汤毅就会塞给他们一张小纸条,每张小纸条上都写着,“亲爱的队员们,你们现在安全吗?请一定保护好自己。我们一切尚好,勿念。”

    通往汶川的道路还没有打通,被水库相隔的紫坪铺和映秀镇完全失去联系,进入映秀镇的11名医生已有10个小时没有消息,留在紫坪铺等待的两名护士和3名司机非常着急。汤毅想出了写纸条报平安的办法。

    “当时进去的人少,出来的人更少,也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收到?”虽然希望不大,但汤毅仍然坚持传递着希望和牵挂的小纸条。5个小时后,一艘运出伤员的冲锋舟带回消息:“平安,勿念。”(通讯员肖明朝、记者王晓军)
  消息来源:http://www.cq.xinhuanet.com/news/2008-05/19/content_132987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