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患方医疗纠纷:
运送患者途中无措施 为此忍痛赔偿160万
----张进律师代理患者医方赔偿最多的案例
案情:
二OO五年底,胆囊结石患者张某,女,54岁,退休职工,入住四川某职工医院,在进行相关检查中发现患者窦性心动过缓,心跳52次/分,其余均正常。在进行了阿托品试验呈阳性后,选择进行腹腔镜手术。手术中可能不太顺利,花了近三小时才将患者送出手术室,患者儿子看到母亲呼之不应,患者表现为痛苦面容,但儿子可以肯定那时母亲是活着的。只有一名手术室护士护送回病房,运送患者的手术车进入电梯,在电梯上行中,突然发生心跳、呼吸骤停,于是护士将患者立即推到病房,叫来病房医生,才开始组织抢救,但为时己晚,时间过去十二分钟才准备起有效的抢救,最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患方认为医方有如下过错:在运送病人途中没有麻醉医生护送和没有携带抢救制备(如简易呼吸器等)等。
一、 事发后医院积极组织救治,最后送入华西医院医治
在患者的事发医院抢救三天后,转入本市较好的医院,该院组织了最好的班子进行抢救,以图将患者从植物人状态扭转过来,一个月后,没有效果。家属提出转院到华西医大附一院,医院同意,于是送华西医大附一院,神内科医治。在神内科经过多次会诊,用尽所有的办法,均未将患者从植物人状态扭转过来,于是转院到附二院配合高压氧治疗。时间转眼己过去半年,其间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也多次与医院进行商谈,一为了患者的救治,二为患者的赔偿,除医院表示继续救治外,对于赔偿的答应因太低,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后虽然口头答应一次性赔偿60万元,但由于医院的上级部门因对医院处理此事不力而改换了医院主要领导,该院新任主要领导推翻了以前的口头协议,对于赔偿的态度转为强硬。
二、 律师策略得当,医院进退两难
在事发开始我就采用先治病,再说赔偿之事的策略。患者两次转院,在华西医大附一院以每月十多万的病疗费用在增加,单此一项这就成了医院的一块极大的心病,在谈判上我方为此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是医院要主动找患方谈判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医院早先只同意给付赔偿20多万而使谈判无法进行下去,但医院也进退两难。不谈,医疗费用以每月十多万在开销,谈判,我方要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终生护理费等赔偿高达80万元。但医院想在以后的几个月里患者万一意外死亡,则赔偿不了那么多费用,于是边谈边治,最后全部医疗费用己高达80多万元,患者家属还从医院借走了十四万多元的护理费用,医院开始心慌,这时我方己掌握解决问题的全部主动权。
三、 医院无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方沉着冷静提起诉讼。
时间己过去一年,医疗费用己高达80多万元,医方看其它办法无法,开始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于是医院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目的是以鉴定促谈判,在医方的鉴定申请受理后,我方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起诉的目的是中止鉴定,以诉讼促谈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起诉,医疗事故鉴定得中止。我方起诉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医学会停止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被停止下来。同时我方也害怕鉴定,其原因是:患者在运送途中,医院虽然有过错,但鉴定有可能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或主要责任。于是患者家属向医方申明,不管诉讼到何时,将会把这场医疗官司打到最后,不管鉴定结果如何也会将鉴定的程序用够。这是医方所害怕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费用也将大幅度上升,如果官司再拖一年(事实上拖上一年是完全可能的,鉴定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患者不服还可以提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诉讼有一审还有二审),就算官司赢了,同样也会花销更加大笔的医疗费用,而用去的医疗费用是不可能从患者家属那里拿回来。
四、 医患双方势均力敌,结果只能是协商结案。
由于双方均有对策,都无全胜的把握,在诉讼过程中,又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诉中调解。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医方赔偿患方现金60万元;2患方向医院借去的十四万多元的护理费用由医院承担;3、全部的医疗费用80多万元由医院承担;4、患者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转入医方的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5、在患者回医方的医院后的护理费用由患方承担。看这些条款,医方最想要的是回自己医院治疗,且护理费用由患方承担或患方派人24小时护理。最后以人民法院向医患双方送达调解书而结案。
张律师点评:
患方由于巧用先治疗的策略,将患者转入省城医院,大量的医疗费用的花销,就成为医院的软肋,不得不进行妥协性的协商。患方运用医方有明显的过错的策略,迫使医院低头去治疗,因为医院也认为如果鉴定自己肯定也有过错,想在患者的过治疗过程中意外死亡而减少赔偿。患方同时紧紧抓住时间这一要素,对患方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对自己更有利,而医院害怕拖延时间造成医疗费用大量增加。协商是必然结果。
医方赔偿如此巨大的费用,也有策略上的失误,一是将一植物人转入省城医院(是否有必要待评估)治疗,造成自己十分被动;二是没有坚持继续进行鉴定,申请鉴定的时间越早越好,就算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但不可能是全部责任,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次要责任,由于没有鉴定结论,在谈判中对于患方的要价没有还口之力,同时没有及时提醒患方,如果鉴定医方不承担全部责任,省城医院己明确告知患者的病情己不可逆转时,仍然坚持在华西医大进行毫无结果的治疗,使损失扩大,扩大的医疗费用损失将会从赔偿金中扣减(医疗费用本身作为损失是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摊的);三是在没有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大量投入医疗费用是最大的失策,没有鉴定结论凭什么说要医院垫负全部的医院费用;四、没有一名医疗律师为其指导,对于处理大型医疗纠纷的业务不熟,处处被患方牵着鼻子走。
由于本案对患者和医方来说都是一件伤心之事,容不提及具体的诉讼文书的文号,也没有提及更具体的医院名称。
该案最后列入省医院院长培训班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