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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律师 @ 2008-03-10 23:24

代理患方医疗纠纷案例:
骨折伤血管术后未发现   致患者神经坏死获赔偿
   
 
[案情]   二OO五年三月某日下午五点,某私人小煤矿农民工强××(刚上班三个月)在下矿井时发生煤矸石垮塌,致右腿股骨下段骨折,立即将强××送某红十字医院救治,晚上九点医院为强明全进行了手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二天强××发现右脚特别冰冷,告诉医生,医生嘱加强保温,第三天发现又右脚没有了知觉,对痛觉不敏感,告知医生,主管医生请本院骨科医生会诊,考虑右下肢血供不好,照常嘱加强保温,第四天早上强××感觉右下肢己全无感觉,医院才为强××进行照片,并请外院骨科主任医师会诊,发现右下肢血管可能损伤,并可能神经损伤,因医院医疗条件和技术原因,遂转市内某医院骨科治疗。转院后才发现由于血管损伤后没有及时发现并恢复血流,右下肢坐骨神经己坏死,马上手术,后经多方抢救治疗,虽然恢复了下肢血供,保住了右下肢,但坐骨神经坏死己不能恢复,而致右下肢无神经支配无法正常行走。
一、             强××面临工伤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诉的选择
强××出院后,立即委托张进律师代理本案并与医院进行协商,但医院以目前尚欠外债200多万元,称无力赔偿拒绝协商,但工伤单位也是一私人煤矿,用工方刘某更是连医疗费都不能按时给付。为此律师建议还是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诉,患方提出:医方存在过错:虽然被告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条件有限,但对术后下肢血供不好虽经患者提醒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且第三天开始下肢出现感觉神经障碍,医院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骨折后易损伤血管和神经是医学的一般常识性问题,作为被告医院是有能力对此作出诊断的,但被告医院没有做到,从而造成患者下肢神经坏死。起诉后,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学会鉴定: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伤伤残等级六级。对此鉴定原告方本来不服,但考虑医院的赔偿能力有限,余下的进行工伤索赔,让双方都是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原告更有利一些,于是接受了市医学会鉴定,后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万余元。
二、工伤索赔成功,双方达成以每月支付600元的方式支付赔偿费用
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诉结束时间控制受伤后一年以内,立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局在两月后作出工伤认定:强××所受伤情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十天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过程中,仲裁委组织协商,经协商达成以每月支付600元的方式支付赔偿费用。这点赔偿对于强××所受伤情绝对是不够的,但因被诉人的赔偿能力十分有限,能得到赔偿总比没有强,这也是强××不得不作出的让步的原因。
 
张律师点评:
本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诉中,紧紧抓住被告医院虽然没有进一步手术的能力,但作为医生对骨折后易损伤血管和神经这一医学的一般常识性问题是应当知道和有能力去发现,但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发现,从而造成患者永久性伤害,医院的过错是明确的,患者理应得到赔偿,但面对欠外债200多万元的医院和无力进行工伤赔付的刘某,强××作出必要的让步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经常见到许多人面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得理不饶人,最后虽然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其教训是深刻的。在许多时候,我们虽然有理,但要得到赔偿才是最关紧要的,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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